丈夫长期不在家 妻子称不愿孤单一人索要空床费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06 09:51:32
张某与杨某在2008年时育有一子。但是,自从2011年开始,丈夫张某不断以工作忙为由,在外过夜。杨某心存疑虑,拟写了一份合同,称自己不愿孤单一人,而且父亲长期不在身边一起睡觉,对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张某应支付“空床费”。
合同规定,如果张某继续因工作原因在凌晨零点至转天早晨7点不在家住宿,需要向杨某母子支付每小时100元的“空床费”,也就是每晚700元。张某虽然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他却认为这是杨某母子的一个玩笑,并没有上心。
2013年6月,张某公开了自己与单位绯闻对象的恋情,并向杨某提出离婚。杨某在与张某分割财产之余,还拿出了一个账本。账本中记录了张某在两年时间里夜不归宿的情况,按照每晚700元来结算,张某尚欠杨某6万多元。对于这笔“空床账”,张某认为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杨某却认为,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否则属于违约。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首先,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张某与杨某属于合法夫妻关系,二人签订的“空床费”合同形式虽合法,但是,这种与夫妻忠诚关系相关的合同是不适用于《合同法》。合同所规定的张某欠杨某的债务,不属于合同债务,杨某不应该以违约为名,要求张某偿还这笔钱。
不过,作为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内的双方各自都应该享有配偶权。张某作为杨某的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并与单位另一女子传出绯闻,其行为已构成对杨某配偶权的侵犯。二人签订“空床合同”,这笔钱应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因此,张某应该向杨某支付所欠“空床费”。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
记者 张一弛
编辑:
姜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