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车主在车辆出险后,并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有的车主虽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却没等出具定损单就自行修复。这样做,都可能对顺利理赔造成障碍。
近日,江东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今年年初,韩某驾驶奥迪小轿车行驶在世纪大道上,与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全责,蒋某向保险公司报险。
经核定,保险公司认为韩某的车辆右轮毂被撞击得变形,需要更换,但轮胎只是存在刮擦,无需更换。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清单及定损金额,修理费2.2万元。
这辆车是韩某年前结婚时父母送的婚车,价格不菲,他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坚持更换轮胎。
由于修理费无法协商一致,韩某拒绝在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上签字确认,并电话通知4S店将车辆拖去维修。
韩某一共支付了车辆修理费3.5万元,其中轮胎更换费用1.3万元。
提走车后,韩某多次和蒋某及其保险公司联系,希望对方赔偿车辆修理费,但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只同意按照定损金额2.2万元进行赔偿。
8月份,韩某将蒋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江东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3.5万元。
法官主持调解,但双方态度都很坚决,不愿让步。不过,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轮胎是否需更换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处理依据。
目前,该案尚在委托评估中。
法官说法:
有些车主认为,只要车辆有碰撞,就可以得到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流程大致可分为:报案、查勘、定损与核价、递交单证四个主要部分。流程看似简单,但驾驶员不注意细节问题,就有可能遭到拒赔。
车辆发生事故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等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责任方也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由保险公司对修理费进行定损。
定损单上的维修价格,是保险公司根据汽车修补所需要支付的维修价来预先设定的,如果保险双方就定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物价部门或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