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前,忠县10岁男孩童宾(化名)遭遇车祸,导致其右腿截肢。当时,他的父母与肇事方“私了”,仅仅获赔3500元。如今,生活困难的他需要安装假肢,只好将肇事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加补偿36万元。一件已经“了结”的事情,29年后想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能成功么?
昨日,记者从忠县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需再支付童宾赔偿金近15万元。
29年前
车祸受伤3500元“私了”
1984年年底,童宾还是一个只有10岁的快乐小男孩。然而,一场车祸,让他失去了一条腿,也让他的童年在痛苦中度过,乃至影响一生。
当年,他被原万县地区某汽车队的一辆运煤的货车撞伤,导致左大腿骨折、右大腿压断、右上肢骨折。随后,童宾被送到忠县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童宾保住了性命,不过他的右腿因伤势严重,不得不进行截肢手术。
这场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后,童宾的伤还没有完全康复,经原忠县监理站、原万县地区某汽车队等多家单位与童宾父母协调,原万县地区某汽车队在支付医疗费之外,对童宾补偿了3500元。
29年后
起诉要求追加补偿36万
29年过去了,当初的小男孩已是近40岁的中年男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从2000年开始,童宾为当初落下的伤,找过多家部门反映情况。直到去年,他才决定走诉讼程序来解决赔偿问题。
今年1月,童宾将当年肇事车辆所在的单位告到忠县法院,要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被扶养人10年生活费等共计36万余元。而且,童宾还到相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为:童宾右下肢距髋关节下5厘米以远缺失,需要安装假肢。
开庭时,被告方对当年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是,他们认为,童宾主张的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当支持,主张残疾器具费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
很幸运
法院判决伤者获赔15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据此,法院对童宾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予以支持,并判令被告方支付其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