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山东齐河县交警定向“取证” 法官被指违规办案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7-22 16:50:23

  核心提示:两年前,商务部《新农村商报?城乡视点》专刊执行主编老章在山东德州齐河遇到了一起车祸,在高速公路出口处减速即将驶出前,他驾驶的车辆被一辆大货车追尾,本来应该负全责的大货车被认定为负50%的责任。

  而临时帮忙开车的老章既不是车主,又不是租车人,只是一个临时司机,并未违反交通法规,却被认定为个人负50%的责任。

  老章了解到,原来是因为小轿车上死者的家属得知大货车车主家境贫寒,于是为了多得一些赔偿,就把他给“套”了进来。

  司法部门有意掩盖事实真相导致无辜蒙冤

  2011年11月14日,老章随报社上司、同事等驱车到山东公干,快到目的地,上司让老章替代驾驶。

  老章告诉新湘报,当时他驾驶牌号为京PW8U61的轿车,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四处提示牌的要求,在右侧减速车道减速由北向南行至京台高速392出口处时,不料被赵俊堂驾驶的冀JB5725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常减速行驶的轿车撞飞达50米之远。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律及山东省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本应认定肇事者赵俊堂负全部责任。但是齐河县的个别交警、法官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案时,不顾事实,有法不依,公然枉法,竟然断定无辜受害的老章与肇事者赵俊堂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在夜间,是双车道高速公路的右侧减速车道接近出口处,在出口之前两公里的路段内就有4块提示减速的安全警示牌,事故发生的原因,完全是由于赵俊堂违规超速、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造成的。

  可是,齐河县个别交警、法官竟将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演绎”成了“2011年11月14日,被告赵俊堂驾驶被告赵春堂的冀JB5725重型厢式货车,在由北向南行至京台高速82公里+40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被告老章驾驶的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京PW8U61号轿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咏、范亚楠当场死亡,程保军受伤。”

  在取证时,“夜间行车、右侧减速车道、四处提示减速的提示牌、高速公路392出口处”等重要现场因素被刻意掩盖起来。

  交警办案徇私枉法法官更是将错就错

  交警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本应该是公开公正的,但是齐河县个别交警在办理此案时,却对老章采取了保密措施,不许复印卷宗,不许律师阅卷,因为老章要复印事故现场图,办案交警还叫来了刑警,没收了其手机,限制了其人身自由,称要逮捕老章,使老章根本无法进行法庭质证。

  事故现场图没有当事人签字,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交警连赵俊堂是否超速都不知道!就不顾出事地点的路况,仅凭老章车速低于60公里一条枉然出具事故认定书,更为荒唐的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日期在2011年12月7日,而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日期在2011年11月29日,并且鉴定结论与责任认定书分别有两个版本。

  交警如此办案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但是齐河县的法官还是凭事故认定书,根本不顾事实和法律,单凭事故认定书将错就错。于2012年9月3日,山东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齐民初字第190号和100号判决。

  判决依据竟是未生效的认定书判决结果存在偏袒嫌疑

  2011年11月23日山东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未检测肇事货车是否超速的“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据此,山东齐河县交警大队于2011年11月29日出具了一份故意事故真相且又篡改肇事车主与司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德公交认【2011】第201111011号)”,并违反法律规定30天内书面复核申请,仅限老章在三天内提交,当老章在3天内向山东德州市交警支队提交并受理后,告诉老章因死者家属已向齐河法院提起诉讼,故该申请复核程序终止。

  期间,老章对该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与事故认定书提出有与事实严重不符,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合法证据。但此后,于2011年12月7日(即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又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明肇事货车的车速为每小时93公里(即为规定超速上限边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依据该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做出,但是本案却是鉴定书在后,责任认定书在前,而且老章已经对责任认定书提请复核,因诉讼而终止。所以此责任认定书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实际上并未生效。

  然而,一审法院却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并在判决中,两辆事故车辆与司机却遭遇不同待遇:货车司机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而被追尾的轿车司机是独立承担责任?明显是代理行为,却车主中联乐鑫(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事故中当场死亡的该公司两位员工也由司机承担责任?

  法制社会应当遵循法律依据相关部门更要依法办案

  老章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玉祥认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行政复核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没有经过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一直以来就是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各方当事人代理律师争议的焦点。也是困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

  李玉祥认为,首先,法律没有规定,被终止了复核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有效的。因此,你作为证据拿到法庭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一锅夹生饭!你让法官怎么吃?相反你拿给法官的如果是经过了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确认过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庭的质证和审理可就容易多了。

  其次,在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间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将被其起诉行为终止复核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依法查清事实,是解决任何诉讼问题的前提条件。在交警部门还没有依法定职权、程序完整地查明事实,彻底地得出结论之前,你用起诉的行为,剥夺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复核权,而让法院去利用审判权去确定事实,你就应该给法院重新提供有关全案的证据,而不是把一份经不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拿来让法院接受。

  最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终止复核程序的,交警部门的办案卷宗的每一张纸,都应该在法庭上接受质证。

  如果主张法庭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不能向法庭出示相关交警办案卷宗材料,就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交警部门不向当事人提供卷宗,那么说明交警是保密办案,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法律规定是否科学我们姑且不论。但是无论你是作为交通事故纠纷任何一方的当事人,还是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理案件的法庭,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从整个社会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角度来讲,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完整的走完行政复核的程序,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目前本案已经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开庭审理。

来源: 中国网 作者: 记者丑西 编辑: 单春盈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