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金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后被肇事驾驶员唐某拖行一公里抛入河中死亡。记者21日了解到,金某家属不但获得唐某的民事赔偿,还被认定为工伤,获得30万元工伤赔偿款。
2010年12月12日18时许,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TV145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追尾撞倒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金某。唐某下车查看后,发现金某在其汽车下面,即上车挂挡准备逃离,因车下有人开不动,又倒车两米左右,然后加速右拐向南逃离现场。行驶1公里后,因金某的身体卡住车的传动轴,致车无法行驶,唐某为使金某的身体从汽车上脱落下来,再次倒车,并下车将金某从车底拖出抛至路南侧河中央,后驾车逃离。
2011年12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电动车等实际损失合计人民币581624元。
据死者金某的父亲介绍,一审判决后,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4月13日二审开庭,唐某家人同意支付金家赔偿款44万元。考虑到唐家困难,金家就写下了谅解书。唐某因为有了金某家人的谅解书,死刑改为死缓,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7月20日,被害人金某的父亲,收到律师送来的30万元工伤赔偿款,连同死者儿子长到成年的生活补贴,累计工伤赔偿达到40万元。
据金某工伤认定案代理律师胡晓辉介绍,金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并被唐某害死。对受害人金某进行工伤认定,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进行的。开始将材料送至社保部门时,社保部门认为金某属交通事故后被故意杀害,法院已有判决,损失也已经由唐某家人赔偿,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因而作出对金某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和判决赔偿,这两者是互不矛盾的,不管法院判决执行不执行,不影响金某的工伤认定。”胡晓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