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买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诱骗被害人林某投资合作,骗取林某“前期运作经费”60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及挥霍,女董事长被诉至法院,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对此案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女,1968年出生,海南天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通过徐某认识林某。同年11月的一天,董某向林某称其可以购买到海口市龙华区民声东路9号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如林某投资合作,董某在买得土地后可将该项目的土建工程承包给林某,林某表示同意。
2010年11月下旬,被告人董某以购买上述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定金1000万元为由,通过徐某告知林某先汇300万元用于交付定金。当月22日和23日,林某在深圳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分别向董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了10万元和290万元。董某于当月23日确认收到款项后,便和徐某在汕头金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部分款项购买了一辆售价为145万元的奔驰轿车,并将该车登记在董某名下。
同年12月,董某又以房产过户需要缴税为由要求林某汇300万元。林某于12月27日在深圳通过建行账户向董某的建行账户汇入300万元。之后,林某多次向董某了解土地运作情况,董某均让其等待。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董某以该奔驰车抵押,向海口典当公司陆续借款本金共计123万元。在林某的一再催促下,董某仅归还106万元,尚有494万元不能归还。
另查明,海口市民声东路9号的土地属于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从未与董某或任何其他个人洽谈过该土地的转让、合作事宜,至2013年4月8日出具证明书之日止,该公司也从未就该宗土地对外招标、拍卖。被告人董某收到林某汇入的款项后,除购车外,还将款项用于消费及支付其儿子生活费用等支出。案发后,董某自己并通过他人已归还林某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正在运作购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允诺购买到土地后将土建工程承包给被害人林某,以前期运作经费的名义骗取林某钱款49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挥霍等,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3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董某表示不上诉。(通讯员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