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黄浦区法院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分别发布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和调解仲裁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年来,人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总监、公司CEO等企业高管纷纷加入了维权讨薪队伍,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水涨船高;与此同时,企业高管恶意维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前不久,黄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公司总经理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原告向用人单位总共提出6项诉求,包括支付拖欠的工资93.7万元;支付2009年-2011年未休年假补偿21万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万余元;上述三项诉请100%的补偿金118万余元……这起案件索赔金额总计高达235万余元。
这样的高标的劳动争议案件并非个案。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仅黄浦区法院审结的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共27件,较2011年同期增长了42%;其中,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了5件。
来自黄浦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信息也表明: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涉诉主体由低收入阶层向企业中层甚至高管转变,劳动者仲裁请求也日趋复杂多样,对劳动报酬的追索已由简单的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扩大到业绩提成、地区津贴、年终奖金、甚至企业年金、股票期权等新型福利待遇。
部分高管利用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的恶意维权现象,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另一新现象。
某企业人事负责人杨某在2008年入职后签订了两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后未再续签。之后,杨某离职,并向公司提出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要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系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合同,且杨某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公司存在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认定杨某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本人失职造成的,公司没有恶意,对杨某的诉请不支持。法官指出,一些高管凭借负责管理公司人事的职权便利,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发生争议时,恶意向公司索要赔偿。
据了解,公章、合同、财务报表、考勤记录及工资单往往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证据。一旦高管与企业发生争议,就可能会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藏匿、销毁、更改证据混淆视听,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此,法院已加大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