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意向书》(购房预约合同)若干年,开发商单方上涨房价,12户购房户多次上访。3月26日,衢江法院借助人民调解成功调处这起因商品房预约合同引发的群访纠纷,达成由房开公司赔偿12户购房户各7万元的调解协议,衢江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了法律效力,即房开公司不履行该协议,购房户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起在法学界及法律实务中都尚未形成统一处理意见的预约合同纠纷难案,及由此引发的群访纠纷被成功化解。
2009年9月,衢州市区及温州等地的周某、徐某、陈某等12户购房户与某房开公司,分别签订了衢江某花苑住宅《购房意向书》,每户向房开公司交付了5千元至1万元不等的诚信金,言明房价每平方在1900元左右。但房子在建期间,房开公司与建筑商打了3年官司。2013年2月中旬,房开公司通知12户购房户,并提出以每平方3700元左右的市场价与他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户均表示反对,并要求房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遭房开公司的拒绝。
近期,该12户购房户到法院信访咨询,接待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且知房开公司也有调解意向,根据群访事件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的预案,该法官积极引导购房户请求法律援助并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纠纷。购房户反映已找过几家律师事务所,有的要每人收取1万元费用。针对这种情况,接待法官主动帮助购房户寻找无偿法律援助,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表示愿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法官的穿针引线和律师的帮助下,12户购房户与房开公司达成了初步处理意见。为使纠纷彻底化解,接待法官又引导双方当事人于3月26日来到衢江法院人民调解窗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达成解除《购房意向书》,房开公司退回诚信金并赔偿每位购房户7万元的调解协议,衢江法院当场出具裁定书,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法律效力。
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庆林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想买房,当开发商要与你签订《购房意向书》即购房预约合同时,有必要弄清楚购房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分。
“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开发商经常会以认购书、意向书等形式,与消费者签订相应的预约合同,这里要提醒消费者,预约合同从法律角度讲,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区别的。”陈庆林解释说,订立商品房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预约合同是约定你“要不要买房”,而正式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是你买什么房,房子需要满足什么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只订一个预约合同,不足以保护购房户的利益,购房户要拿到你所订购的房子,应该尽快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权益才能明确,才能减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