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外披露,福建省高院复核一起特大放火、盗窃刑事案,核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并处执行黄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的刑事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黄某潜至宁德市蕉城区柏林城一家童装店,徒手破坏卷帘门,钻进店内盗走2美元、10港元和50余元人民币,后将点燃的烟头弃于店内塑料袋上,见塑料袋点燃后逃离现场,致店内所有货品被烧毁,损失达354900元人民币。
次日凌晨,黄某潜至蕉城区锦福城二区二楼一服装店门口,以同样的方法进入店内盗走十几元人民币,因嫌盗得财物少,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店内衣物后逃离现场,致店内所有货品被烧毁,损失达92930元人民币。
同月14日凌晨4时许,黄某潜至蕉城区锦福城一区二楼一服装店门口,以同样的方法进入店内盗走十几元人民币,同样因嫌盗得财物少,用打火机引燃店内衣物后逃离现场,造成重大火灾,过火面积达1800平方米左右,100多家商铺全被烧毁,被烧货品损失达12089979元人民币。
据警方调查,黄某,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蕉城区洋中镇人。黄某父母早年离异,跟随父亲生活,疏于管教,曾于2007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0年7月刑满释放。
警方称,黄某落网时,身上藏有打火机、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必备工具,身上只剩一毛钱,当时如未抓捕到案,极有可能再次作案。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3次入室盗窃,因嫌盗得财物太少而多次放火泄愤,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12537809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黄某因放火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据此,宁德中院判决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黄某及各附民原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依法将本案报请福建省高院复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