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每到年末物业小姐还打电话向其催交物业费,此举合乎情理否?
几年前,房先生在位于通泰路的某高端小区购买了一套137平方米的房屋,2009年9月20日公司通知交房。在验房过程中发现一系列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给予尽快解决。由于物业人员的频繁变化和部门间的互相推诿至今业主尚不能装修入住,3年多过去了,还未住上房子。
主要问题有:天然气管道未进户;地暖管道未接,两个管道端口裸漏,未联接;一个地暖管控制阀门失效,无法开闭;地暖管道部分裸漏,地坪未作处理;主厕下水管道破裂,楼上粪便污水四溢,臭气熏天;客厅天花板由于楼上漏水,墙皮脱漏,室内一度如同水帘洞一般,导致电路发生故障;3个卧室没有安装涉及留空调孔;厨房及北凉台门塑钢门锁损坏;部分地漏缺损;电视盒线盒缺失;厨房和卫生间少插座、主卧开关坏和灯不亮。
依据其购房合同: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1.交房时水、电具备使用条件;2.天然气安装到户;3.暖气安装到户。显然上述质量问题是不具备收房条件的。
由于本人结婚急等装修使用此房,故针对上述问题,多次到物业要求解决问题,去过多次,有多个不同的物业服务人员接待过我,但是问题解决得却很慢,慢的原因一是物业服务人员频繁变更,一换人,都说以前的情况不了解,等给领导反映后再答复;二是物业部门往往说是工程部门的事,工程部人手少忙不过来。由于不知道这些事情到底由哪个部门哪位领导负责,只有耐心等待,一等就是3年多,已结了婚房子也没用上,多次催促后,到现在为止主要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但是对其入住和生活均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存在这么多质量问题,每到年末物业小姐还打电话催交物业费。对此,房先生不能理解,物业费是否该交,开发商如此拖延推诿又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是事应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律师支招】
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开发商违约问题,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买受人无法使用房屋,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无法入住而产生的损失。
在开发商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买受人未装修入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显然缺乏依据。由于物业公司往往是开发商成立的,也不排除物业公司故意为难业主的情况。建议买受人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