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的仇某是衢州市一国有企业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之便,连续4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7万元。3月21日上午,柯城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
第一次收到“改善关系”的5万元现金
2006年5月,30多岁的仇某与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6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该公司工程管理等工作,并成为衢州市西区供水主干管一期一标段工程(以下简称一标段工程)的业主代表。
当时承接一标段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吕某,因为政策上面的事,和仇某的关系闹得比较僵。2007年上半年,为了跟仇某改善关系,避免他在工程中给自己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吕某找到一位熟人安排与仇某见面,希望仇某能在施工监管方面照顾一下,对工地监管要求不要太高。
后来吕某拿出一大叠钱塞到仇某包里,并和仇某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让仇某多关照。仇某收下了这些钱,回家一点:都是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1万元1叠,共5叠5万元现金。
有第一次便有下一次3年中又收2万元
仇某收受了5万元后,便在工程方面关照了吕某。之后,吕某又出于感谢,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共送给仇某2万元,仇某也一并收下了,并在工程项目变更、工程签证签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决算款结算过程中为吕某谋取了不少利益。
2012年8月29日,因涉嫌受贿,仇某被柯城区检察院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市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柯城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衢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衢州市政府领导、衢州市国资委管理的直属企业。仇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衢州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现金7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3月21日,柯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