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最关注的一项内容就是收益。但是不少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都有这样一条约定,理财产品实际收益如果高于预期收益,多出的收益会作为“管理费”由银行收取。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曹和平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时指出,这种现象就是理财行业发展处在初级阶段的后果,需要理财的投资者很多,但是从事大规模理财有信用的理财实体还是在银行里,某种意义上我们处在卖方市场。他表示,对于类似条款投资者可以据理力争要求增加附加条款。
多出收益变身“管理费”银行笑纳
建行、工行、浦发、交行、农行等行理财品均有类似条款
中新网金融频道随机打开了一些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发现,建设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乾元—私享型”2013年第37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可以看到理财收益与费用的相关说明。本期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净收益率经测算为4.91%。若经管理,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获得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0.05%/年、产品销售费0.10%/年等相关固定费用后,剩余收益率如大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客户收益按预期年化收益率4.70%计算,中国建设银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的费用。同时约定如剩余收益率等于/小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银行将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剩余收益为负时,客户将面临部分本金损失,银行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工行、浦发、交行、农行等银行的一些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同样有类似的条款。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资产组合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期次型)2013年第15期预期收益率测算中写明,在达到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情况下,工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后,将超过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取。
浦发银行个人专项理财2013年第37期同享盈添利计划中银行管理费一栏写明,如果理财计划的实际收益低于或等于预期收益,则银行不收取任何管理费;如果理财计划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则银行收取管理费。
交通银行“得利宝•交银添利69天”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写明,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收益以银行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实际支付的为准,该等收益最高不超过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投资管理费银行以产品投资运作所得为限,按照理财产品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向客户支付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在支付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后仍有盈余的,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归银行所有。
中国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得利”2013年第116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收益说明也写明,如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或客户赎回)时理财产品实际投资年化收益率仍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超出部分将作为资产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用。
专家:我们还处在“卖方市场”
投资者可据理力争要求增加附加条款
这种“管理费”的收费方式遭到了网友们在微博上的吐槽。炏帝:投资者承担风险,管理人获取超额收益,诚信在哪里? Liu小妮子Liu:银行确实无耻!多了赚了算他的,赔了算客户的。还收管理费用。债券之家:一直就这样,经常随便一单信托,中间业务费挣个2、3千万的,淡定淡定,银行是在用自己的信用赚钱而已。
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了几位有理财习惯的市民。市民陈先生表示:“预期收益就是对未来收益基于现状所作的估计收益,既然是估计就有高也有低,所以高出预期收益也是权益人的收益。如果超过预期收益是作为管理费收取,那么如果达不到预期收益银行会不会给予补偿收益呢,如果不补偿,那不如叫最高收益好了,凭啥叫预期收益?”
市民李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在都是格式条款,一条不同意合同就不成立。最好出台相关制度,规定某些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即可,就好像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一样,都是有明确规定!”
理财产品超出预期的收益被银行拿走,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却由客户独自承担。这种收费模式是否是一种霸王条款呢?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曹和平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时指出,这种现象就是理财行业发展处在初级阶段的后果,需要理财的投资者很多,但是从事大规模理财,有信用的理财实体还是在银行里。某种意义上我们处在卖方市场。这种现象我们寄希望通过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经过三到五年的发展将这种现象改变,目前这种情况还是我们无奈和难以改变的。但是,政府应该出台相应政策,让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适当的放松理财企业和理财实体的审批途径,当非银行类理财金融机构出现后,应该加强规范和管理。让具有资质,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专业机构提供理财服务,对银行理财产生可以替代的作用,让投资者可以更多选择,类似的条款才没有生存的市场土壤。
发现类似条款是否可以要求加入附加条款呢?曹和平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消费者在签理财合约前一定要付出审查成本,否则会很危险。只有货比三家才能占有优势,不要盲目购买。对于这类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抗辩,据理力争是购买理财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