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地沟油掺棉籽油销往粮油店
2006年4月,刘某水出资50万元,以其妻张某美为法定代表人,其子刘某为员工,注册成立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粮油、食用植物油等项目。刘某水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刘某负责运输。2008年11月以来,刘某水、刘某明知某油脂工业公司使用食用垃圾为原料生产地沟油,仍从该公司大量购入地沟油掺入棉籽油中进行销售。至2011年4月,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掺假棉籽油给济阳玉珍粮油店、济阳顺达粮油店、济南芝麻开花食品有限公司、章丘市李秀梅粮油店、德州市禹城禹石街海洋粮油店等单位,共计59.4吨,销售金额共计52.5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水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160元,予以没收。
案例二
买来药面勾兑“祖传秘方”
2002年前后,刘某芝开始制售假药,并以其夫苑某斋的名义印制名片和开设邮政储蓄账户,购买粉碎好的药面或消炎类、止咳类、止痛类以及激素类成品药,自行勾兑粉碎加工装成胶囊,贴上自制的标签或不贴标签,以所谓“苑氏祖传秘方”治疗“风湿”和“哮喘”为名销售。自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刘某芝先后向广东、辽宁、江西等地销售假药,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65652元。
被告人刘某芝当庭自愿认罪,郓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芝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三
注水猪肉“自产自销”
杨某自2011年5月起,从即墨市周边乡镇收购生猪,拉至其租住的厂房内注水后,先是找人代宰销售,后期自行屠宰销售。期间,共组织生产注水白条肉25万余公斤,销售金额价值人民币590余万元。
杨某福在杨某租赁的同一厂房大院内为他人看门。2011年七八月开始经常帮助杨某给生猪注水;邢某云于2011年5月开始受雇于杨某为其屠宰生猪,期间曾协助杨某给生猪注水;张某龙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后受雇于杨某,为其打零工,并协助给生猪注水;杨某之子杨某革于案发前一个月,帮助杨某分割、运输装卸白条肉,协助给生猪注水。
2011年12月27日,即墨市公安局、即墨市食安办、即墨市商务局在杨某租赁的厂房内,当场查扣白条肉等2610公斤,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经对查获的生猪取样,并送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含水量检测,水分含量均不合格。
即墨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其他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案例四
工业火碱泡出卤制鸡爪、猪蹄
自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7日,王某兴与其妻李某国在自己家中加工卤制鸡爪、猪蹄。为使加工的卤制鸡爪、猪蹄美观丰满,二人用工业火碱将煮熟的鸡爪、猪蹄泡大,再用工业双氧水漂白,后二人将加工好的鸡爪、猪蹄运至平度市贸易城销售,每天加工、销售鸡爪、猪蹄约100公斤。2011年11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家中查获鸡爪107公斤、碎鸡爪30公斤、冻猪蹄30公斤、生猪蹄30公斤、生猪皮19公斤、袋装生鸡爪260公斤、蓝色塑料桶一个(内有白色晶体颗粒22.99公斤)、工业用氢氧化钠包装袋一个、内装不明液体的黑色塑料桶一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蓝色塑料桶内的白色晶体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和少量氯、碳元素;黑色塑料桶内液体检出双氧水成分。
平度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兴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李某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上述四案的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让犯罪分子“有利可图”
我省五项措施打击涉民生权益犯罪
省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受利益驱使,各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甚至顶风作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下一步,全省法院将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保护群众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在依法判处犯罪分子自由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确保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坚决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全省法院将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确保案件审判效果,让案件依法公开;各级法院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确保有效打击犯罪;采取曝光典型案件、集中宣判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舆论氛围,动员、引导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关注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