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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数万元货物仅部分赔偿遭市民质疑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3-15 14:40:28

  吴女士提供的快递详情单。宋立超摄

 

  一份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失踪”,货主前往交涉时却被告知“最多只能赔偿一万元”。15日,来自山西省定襄县的吴女士向记者提出质疑:既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何快递公司依然“我行我素”?

  货物“失踪”

  2013年2月28日,山西省定襄县的吴女士通过圆通快递邮寄了一件包裹至太原客户。快递寄出后,第二天通过网上物流详情,见收件人已于当日下午签收,以为包裹已安全抵达目的地,便没有放在心上。

  可是时至3月5日上午,吴女士却接到收件人的询问电话:为何货物还未送达?

  “网上不是已经显示签收了么?怎么会没收到?”此情此景,吴女士心感不妙。她表示,客户没有收到包裹,网上却显示签收,这说明工作人员存在“虚假签收”。

  吴女士立即将手中的订单流程表打印出来备份,并前往圆通快递山西分公司了解情况。

  “接到客户投诉后,我们立即展开了调查。”上海圆通速递物流山西区域公司总经理姜定告诉记者。

  姜定说,通过调查,该包裹已于3月1日收到回单,但回单中并没有签收人的名字。据送货员回忆,他给收件人打电话后有人将包裹取走。但通过吴女士查询,当天的通话清单中并没有该送货员的电话记录。

  吴女士表示,几次问询中,发现送货员存在故意说谎,有盗取货物的嫌疑。

  “包裹丢失责任确实在我们。”采访中,姜定如是说。

  赔偿起纠纷

  货物丢失后,关于赔偿问题,吴女士和圆通公司产生了分歧。

  由于发货时,吴女士并没有进行保价。而按照该公司详情单中规定,未保价货物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时,赔偿限额为资费的6倍。”

  “当时收货员并没有提醒我进行保价,我一着急就忘了。但是按照如此规定,我几万块的货物只能得到几十元的赔偿,我肯定不同意。”言及此处,吴女士拿出详情单复印件,上面清楚的印制着该公司的相关规定。

  面对吴女士的投诉,姜定表示,鉴于吴女士的损失,圆通公司方面可以不按“资费的6倍”赔偿,但也只能按保价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赔偿一万元。

  “此事我们已经上报了上海总公司。到时我们会给客户一个满意答复。”姜定说。同时他明确表示,即使总部处理意见下来,也不会是全部赔偿。

  客户质疑“软抵抗”

  2012年12月3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中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办法》实施后,曾有多个媒体通过专业人士进行解读。据此前报道,河北省消协曾于3月12日发布消费提示,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未保价快件丢失或受损时,快递公司应按实际损失赔付。

  “据"新规"实施已经过去2个星期了,为什么快递公司的"老规矩"还是没有变?”吴女士表示,面对此事,"新规"成了她的"救命稻草"。然而,快递公司的态度使她产生了质疑。

  “公司每天上万份单子,一单只是挣取十几元或几十元的资费,全部赔偿的话压力很大。”对此,姜定表达了己方的无奈。他表示,以往发生此事都会和客户协商解决,但不会全部赔偿。

  此前,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两会”上的一次“吐槽”使快递服务质量置于风口浪尖。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1月份国家邮政局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95%为快递投诉。他表示,“让快递企业不敢懈怠任何消费者。”

  尽管如此,吴女士表达了她作为基层消费者的不甘心。她说,国家整治快递行业的决心已有,但快递公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软抵抗”希望能够得到社会关注,以减少群众的实际损失。

  “我会一直交涉此事,并不排除向法院起诉。”吴女士表示。(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宋立超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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