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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浴场摔伤,1.35万元医药费浴场赔了4000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3-12 14:58:24

  最近,家住上虞市的骆女士去一家浴场洗澡,意想不到的是,她突然摔倒在地,导致股骨骨折,花去1.35万元医药费。究竟这笔钱该由谁来埋单?近日上虞市消保委介入调查,认为双方都有责任,最终消费者获得4000元赔偿。

  最近,骆女士和家人去上虞市一家新开的浴场洗澡。在洗浴过程中,骆女士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当时一点知觉都没有了,直到听到有人不断地叫我,我才醒来。”骆女士回忆,当她醒来后,发现右腿疼痛难忍,无法站立。后来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穿上浴衣,坐到大厅沙发上。

  随后,骆女士联系了在男浴场洗澡的丈夫,其丈夫立刻将她送往上虞市人民医院拍照检查。“拍片结果吓了我一跳,股骨骨折,需要手术!”骆女士说,没想到摔得这么厉害。为了能得到更好治疗,骆女士当晚赶往浙二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建议先用钢钉固定做复合手术,如断骨能复活就好,不能复活则需做第二次手术。”

  手术之痛让骆女士苦不堪言,同时也给她家人带来了痛苦和压力,住院期间共花费1.35万元。骆女士觉得,自己在浴场洗澡摔伤,浴场应该负全责。为此,她要求浴场赔偿医药费等2万元。

  而浴场方认为骆女士的说法不妥。骆女士在浴场洗澡晕倒是事实,但浴场内部设施较完善,浴室内设置了警示标志,并有较好的通风设备,浴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骆女士受伤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他们同时认为,骆女士摔伤系自己不小心所致,所以应该自己埋单。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骆女士只好向上虞市消保委求助。上虞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至现场查看,发现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浴场也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掌握了现场资料后,消保委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作为浴场虽然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浴场洗澡,双方已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浴场虽未与顾客约定服务内容,但根据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浴场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消费者毕竟是在接受浴场提供的服务时晕倒的,责任仍在。

  而作为消费者,本身也有确保自身安全的责任。通过入情入理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浴场一次性补偿消费者4000元治疗费。

来源: 绍兴网 作者: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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