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发布
1月21日,对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来说,又是一个值得纪念的重要日子,这一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有关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外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文本,此举标志者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中国标准”就此诞生。
业内专家表示,《主协议》的发布确立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中国标准”,可提升中国金融市场标准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增强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助推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了回购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有助于降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概率。
所谓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一对一方式达成的、基于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来自交易商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实践,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年度成交量从1997年的309.8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1.7万亿元;参与主体日益丰富,从市场成立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增加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和部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共2200余家。
随着债券市场跨越式发展,债券回购市场已经成为市场参与者进行短期融资、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场所,成为人民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实现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平台。银行间回购利率已成为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价格的市场化利率基准,为货币政策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整个经济金融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债券回购市场初期颁布的基础性法律文本,2000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2004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在规范推动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容量的扩大,发行主体、投资主体不断增加,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交易对手的风险、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日益显现。原有主协议由于发布较早,难以满足现阶段市场参与者投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同时,由于法律环境的变化,原有主协议内容已不完全契合现行法律法规,两份文本的结构框架也增加了交易的复杂度,不便于业务开展。在此背景下,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业务和法律专家,总结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长期实践经验,借鉴国际相关做法,在原有两份主协议基础上,本着“总结过去、立足现在、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推出了《主协议》文本。
“《主协议》文本是债券回购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回购市场发展重要的制度创新,对整个债券市场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在发布仪式上表示,一是树立了债券回购市场的“中国标准”,提升中国金融市场标准制定方面的话语权。《主协议》总结了我国债券回购市场多年的发展实践,借鉴了国际相关经验,形成了既有中国特色又兼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安排,为回购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行为标准,为中资机构参与国际市场奠定了规则上的对话基础。二是增强了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助推利率市场化进程。《主协议》突破了原有的制度瓶颈,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改善,增强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提高债券回购利率的准确性和影响力,为市场化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基准。三是构建了科学的风险防范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主协议》通过细化风险事件判断标准、明确处理流程,引入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机制,进一步完善回购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单个主体交易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内蔓延,降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切实贯彻严守风险底线的政策要求。四是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主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回购交易机制,丰富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拓展了盈利手段,为金融机构改善业务结构、转变盈利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市场基础,为金融机构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客户提供了有效的市场平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
据介绍,与原有的两份主协议相比,新版《主协议》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合理借鉴了国际和国内经验,在《主协议》文本的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做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
一是在框架结构设计上,《主协议》采用“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结构,由通用条款约定质押式、买断式等回购交易的共性内容,由特别条款约定个性内容,实现了一份协议的文本结构安排,降低了交易协商和文本管理成本,同时为未来回购交易机制创新预留了空间。
二是在核心机制安排上,《主协议》通过引入回购债券盯市调整机制,丰富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实现质押债券替换机制安排,为交易双方主动管理自身债券头寸和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重要手段,释放了回购债券流动性,有助于切实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通过建立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机制,可集中管理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了有益的制度探索。
三是在风险事件认定处理上,详细约定了违约、终止等事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流程及补偿金额,为市场参与者开展回购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签署方式安排上,采取“多边+双边”的签署方式。《主协议》由市场成员多边签署生效,补充协议由签署机构视需要进行双边签署,签署方式兼顾了便捷性和灵活性,既保障回购市场的高效平稳过渡,又体现风险管理的个性化交易需求。
参与《主协议》制定和签署的机构代表、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唐凌云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述《主协议》增强了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助推利率市场化进程。其突破了原有的制度瓶颈,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改善,增加了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提高了债券回购利率的准确性和影响力,为市场化利率定价提供了重要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12月18日发布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要求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当签署《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为保障《回购主协议》公布后市场的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决定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以便于市场参与者熟悉和掌握《回购主协议》,实现新旧版本主协议的平稳有序过渡。过渡期结束后,原有两份主协议停止使用,所有新的债券回购交易统一适用《回购主协议》,未签署《回购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继续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时文朝也表示,交易商协会此次公布《主协议》文本,是顺应市场内在需求、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有益探索,也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的重要举措。今后交易商协会将继续组织市场成员,不断健全和完善《主协议》文本,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