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北京和上海等省市的14名律师,18日联名向全国14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邮寄《建议信》,建议主动删除公交卡“退卡霸王条款”。
《建议信》提到,南京市民卡公司于12月8日删除了关于“退资收取10%手续费”的规定。但据他们的不完全调查统计,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
“消费者把钱预存到公交卡里,无论存了多少都有权随时取回。现在,公交卡运营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资服务,反而加收手续费,甚至不允许退资,很不合理。”《建议信》发起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说。
今年4月,南京市民于先生到南京市民卡公司城中营业厅,要求退还一张IC卡。结果,工作人员告知他,他的卡有折弯,不能办理退卡,只能办理退资,还要收取卡中余额的10%作为手续费。
于先生认为,市民卡公司的《记名卡办理规定》是未经与用户协商、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退还8元手续费,并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12月8日,法院判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资按照余额的10%收手续费’的规定对原告无效”。南京市民卡公司也修改了这条规定。
王宇说,近段时间,他与一些律师和志愿者对全国省会城市的公交公司的退资条款进行了一番调查:
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官网登载的《城市卡用户服务规则》指出:“卡内余额不足5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50元的(含50元),在扣除10%的退卡手续费后当场退还。”其他地方,如北京和广州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也都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上海和杭州收费相对居中,分别为余额的5%和1%;武汉和长春则分别为2元和3元。
近年来,关于公交卡“霸王条款”的争议不断。广州、济南、合肥、南京等城市都有市民通过诉讼或投诉等方式质疑公交卡公司在退资方面的不合理规定。
建议人之一、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龙永生认为,公交卡“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进商场买东西,难道要交进场费、装修费?”公交公司额外收取这些手续费很不合理,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建议人之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来松表示,我国《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很显然,公交卡运营公司之类具有公用性服务和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是不得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退资手续费的。”姬来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