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邻居改装致暖气不热 律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1-13 15:33:38

  最近,家住开发区某小区的张女士觉得自家暖气温度大不如前了,但几次请专业维修人员查看后,都没有发现问题所在。后来她突然想到,数月前自家楼下新搬来了一户邻居,邻居家曾向自己询问过关于暖气改装的问题。她还亲眼看到邻居家请来了水暖工,对他家的供暖管道进行改造。当时张女士并没觉得有什么不妥,可现在自家的暖气温度低,她认为,一定和邻居家私改暖气管道有关系。张女士找到楼下邻居说明事由,可邻居却予以否认。张女士由于没有掌握证据证明自家供暖不好与邻居家有关系,所以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由于私改取暖设备,而影响和妨碍了他人利益,这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鉴于张女士的情况,她首先应该将情况反映至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在业主装修之初,就应当收取保证金,并告知业主不得私自对房屋结构及管道进行私自改变并有权监督。物业通过查看,掌握业主私改取暖设施的证据后,可要求业主加以纠正。如果业主拒不改正的话,物业可联合张女士一同作为原告,将该业主起诉至法庭,由法律裁决来维护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 马兰 编辑: 刘彩娟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