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不需佩戴口罩的情形
1.办公、居家、户外(小区、公园、绿地、广场、健身 步道、室外景区等),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的场所。
2.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参会人员查验“健康码” 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会场座位应保持一定间隔距离(1米以上),尽可能保持良好通风(目前季节不开中央空调)。
3.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人员(有防尘、食品卫生等 特殊职业防护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且人与人间隔超过1米的。
二、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1.有发热,或有咳嗽、打喷嚏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2.到医疗机构就医、陪同及探视人员。
3.乘坐地铁、公共汽车、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厢式电梯,车厢(轿厢)内人员较为密集(指不能保证间隔1米以上距离)。
4.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和社区、单位进出口等场所的工作人员。
5.进入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培训机构 的所有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学校(托幼机构)门卫保安、 食堂员工、宿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在疫情没有结束之前,学校(托幼机构)教师建议佩戴。
6.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病人共同生活的人员。
7.集中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及出院康复病人健康随访人员。
8.境外回国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及其密切接触者。
9.酒店、宾馆、餐饮、会展场所、购物中心、大型商场、 超市、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健身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 馆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进入以上场所的其他人员“健康码” 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的,可视情佩戴口罩。
10.具有职业暴露风险人员(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口岸 工作人员等)的口罩佩戴与防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建议公众日常随身携带口罩,并保持整洁,随时备用, 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 1 米)时佩戴。
2.口罩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效期内的合格产品。除医院等特殊场合特殊人员外,一般选择使用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口罩佩戴前、摘除后应洗手。
4.佩戴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5.一次性使用口罩应限次使用,累计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建议对口罩清洗、消毒后长时间重复使用。
6.各地、各单位可参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来源:衢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领导小组(指挥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