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纠纷频频出现 工商部门:小心三类侵权行为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3-13 08:22:18
刘小姐与晋安区韩嘉装饰有限公司签了装修合同,合同上约定的施工期限是90个工作日,即2013年5月8日完工。合同还约定如果延期完工,由装修公司以基础装修报价(总报价为85000元)的千分之一按照延期天数赔偿。谁知新房一直拖到9月才完工。刘小姐要求韩嘉装饰按照事先约定的赔偿标准赔款,由于双方没有事先约定赔偿天数的计算方式,刘小姐认为赔偿天数应该包括休息日,而装修公司却认为天数计算上应该扣除休息日。经过晋安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的调查,韩嘉装饰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延期完工的现象。经双方协调,扣除法定节假日后,工期延误期为77天,一天为86.7元,装修公司赔偿消费者6598元。双方表示满意。
提醒:业主与装修公司签的合同就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除非装修过程中遇到洪灾、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可适当延长装修时间,否则,业主在遇到逾期完工可按合同规定索赔。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确实存在由装修公司责任导致的逾期交工而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可向法院起诉。对于装修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自己权益保护的条款,应当与其协商予以修改。例如,业主可签《补充条款》,对工期延误时间是否包括双休日等内容进行约定。
来源:
福州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