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梁津铭
国家赔偿,这个看似高高在上的词语,正随着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事实上,早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就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昨天上午,浙江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这20年来浙江国家赔偿案的相关情况:截至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23件(不含行政赔偿案件),平均每年30多件。
20年间,我省国家赔偿案件从无到有,经历了从1995年收案5件逐步上升至2001年最多69件后回落,并渐趋稳定的过程。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蒋中东透露了这样一组数字:
从1995年到2014年,浙江法院共审结717件国家赔偿案,决定赔偿223件,赔偿金总额为2611.3192万元,其中2013年支付国家赔偿金1207.5798万元,2014年为765.1731万元。
“从1995年到2011年,全省国家赔偿金支出非常有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蒋中东说,但2010年12月1日《国家赔偿法》修正后,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开始迅速增长。
“修正后版的《国家赔偿法》扩大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更顺畅,还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行政庭庭长于广学认为,这也许是这两年国家赔偿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限制了国家机关滥行公权,对推动法治浙江很有指导意义。”
尽管近年来国家赔偿工作有所进步,但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仍然过窄,标准过低,立法滞后明显,“很多人宁愿信访,也不愿走法律程序申请赔偿。”
不过,《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前已经列入省政府的规章制定规划,这一系列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