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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法院出台危险驾驶罪量刑修正意见 醉驾情节轻者可免入刑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3-06 08:28:17

  不愿吹气、抽血的,掉头逃离的,甚至横冲直撞伤人……多位交警坦言酒驾被查,不配合执法的人很多。昨天,记者了解到,金华有法院出台危险驾驶罪量刑修正意见,配合交警执法,不但可以减刑,甚至有机会让醉驾者免予入刑。

  前天晚上8点多,郑师傅醉驾被金华交警拦下,吹气检测超过醉驾标准,按规定要进行抽血化验,结果他拒不配合。无奈,交警只好强制对其抽血取证,结果显示10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根据《婺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修正意见(二)》规定,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1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无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而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其中第9点就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让人顶替的。

  经办案交警调查,郑某没有醉驾前科,符合该意见相关规定,原本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因为他有抗拒执法情节,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得知这一消息,郑师傅后悔不已。

  据了解,该《意见》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省高级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实际提出的修正意见,目的是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相对轻微的醉驾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金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目前金华市区查处的约300起醉驾行为中,有10多起符合该《意见》而被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1.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3.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

  5.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6.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7.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辆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9.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让人顶替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1.因醉酒驾驶造成他人车损人伤未赔偿,或者未取得对方谅解的。

  12.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逃跑的。

  13.非因经济困难而拒不缴纳罚金的。

  1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记者 龚望平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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