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刘女士和大她一岁的赵先生曾是夫妻。2011年5月,两人达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赵先生支付经济帮助金和精神赔偿共计100万元给刘女士,支付方式为每年10月底支付13万元,并约定有20%的违约金。
今年10月底后,赵先生未按约定支付该期13万元补偿款,刘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杭州西湖区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支付其13万元及违约金2.6万元。
其实,这是一年半左右时间里,刘女士第三次将赵先生告到西湖区法院。
2013年7月,刘女士向西湖区法院起诉称,她与赵先生签订离婚协议后,赵先生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经过多次催讨,赵先生仅在2013年支付了6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其余相应款项。
庭审中,赵先生说,离婚后,刘女士不间断打电话、发短信给他,还通过快递礼物给他,扰乱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而且《离婚协议书》第6条约定:“……女方不能与男方联系(包括电话、手机、短信等),不能影响男方的生活,否则余款不予支持……”他因此才不愿意支付刘女士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所说的《离婚协议书》第6条适用前提是“男方从不拖欠赔偿金有信用”,但是赵先生有违约在先,未按期支付补偿款,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刘女士2011年、2012年的补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今年1月,刘女士又以相同的理由起诉赵先生,要求赵先生支付2013年的补偿款及违约金。而赵先生以相似的理由进行反驳,其称,刘女士大年初一发了一条暧昧的短信给他,导致自己与现任妻子发生争吵,最终没能好好过个年。
但又是由于赵先生违约在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请。
此后,赵先生和刘女士结下的梁子越来越深了,赵先生再也不愿意主动履行协议。因此,就有了刘女士的这第三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