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面临被征收时,该如何得到补偿?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明确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征收与补偿主体也从过去的建设单位改为政府,从制度和源头缓解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今天,省人大常委会联合省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的内容,并部署法规的贯彻落实。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旧城改建也在增加,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前应当先进行意愿征询,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同时要求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否则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不仅如此,房屋征收还需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条例建立了最低补偿制度,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区分补偿方式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规定,但不小于45平方米。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条例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条例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限作出规定,即一般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为36个月。对超过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月起按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也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