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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小区5龄童坠亡纠纷案开庭 分歧大未能达成和解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7-25 14:39:53

  7月17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就市区维多利亚小区5岁男孩坠楼身亡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因分歧较大,双方当庭未能达成和解。

  男孩的父亲叶甲(化名),从事装修设计工作。去年10月,叶甲与维多利亚小区某房屋的所有人徐某委托的管理人叶乙(化名)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约定由叶甲负责室内的总体装潢。同时,汪某承揽了房屋铝合金窗的安装工程。

  今年5月3日下午,叶甲为了解工程进度,便带着儿子和父母三人上13层去查看。叶甲开门后,大人们在房间、厨房等地查看。只一会儿工夫,叶甲突然听到外面传来一声巨响,回头一看儿子没了。这才发现儿子从13楼未安装玻璃的铝合金框架处跌落下楼。

  孩子父母认为,案涉房屋存在违章扩建的情况,同时,所有人徐某及其委托的管理人叶乙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铝合金窗户安装者汪某夫妇未将窗户玻璃完全安装到位,案涉铝合金窗下层留有6片高80cm宽60cm的玻璃未安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协商不成,叶甲夫妇将徐某和叶乙、汪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对小孩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连带赔偿499506.42元。

  法庭调查后,三方律师进行辩论。

  原告律师称,违章扩建导致工期延误,导致框架下层未装玻璃的安全隐患。且事发地点是违建的,否则被害人也不会从楼上跌落,所以男孩的死亡与违章扩建有因果关系。另外,任何建设工程施工都应当保证质量及安全,汪某作为施工人,在安装完成之前离开房屋,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叶乙、徐某的律师辩称,徐某对于本案的装修不知情,而且违章扩建与本案事实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汪某夫妇的律师辩称,本案属一般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孩的死亡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叶甲,他不应该带孩子进入施工现场,而且房屋的大门原是锁的,是叶甲自己开的,他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而被告汪某的工作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他的义务只在于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若要求他同时保证无关人员的安全,这过于苛刻。汪某施工完毕离开时将房门锁好,就已经尽到了安全防范的义务。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双方当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在庭后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作者: 通讯员 戈赛楠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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