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汽车频道 > 谍报
新消法欲打破维权瓶颈 经营者担起举证责任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1-07 14:19:52

 

  另外,新《消法》对欺诈经营等经营者违规惩罚的力度也加大,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接受服务的费用为基准,认定为欺诈的经营者赔偿从过去的一倍提高到现在的赔偿三倍。第三,耐用商品等消费出现纠纷,从过去的消费者举证变为经营者举证。通过这主要的三点变化,能够给消费者更有利的保障。

  深圳某集团经销商品牌总经理:解决纠纷核心非“由谁举证”

  按照过去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客户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需要通过自己去做第三方鉴定。过去是车主去举证,修改之后现在是经营者去举证。这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一定是完全有利于消费者,因为经营者不可避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结果。特别是商家或者厂家合作的鉴定机构,打开这个通路之后,鉴定成本也会比较低,而这并不会给经营者增加太大负担。

  而且,如果消费者不认可这个鉴定结果的话,后续怎么处理?是继续鉴定,还是接受结果?这些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很明确,消费者可能会陷入旷日持久的扯皮之中。所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权,应该是有政府监管机构和部门更多作为,解决纠纷的核心与关键,并不是谁举证的问题。

  行业资深经理人施德磊:建议设立专职部门执法

  新法规对车市的影响,从4S店角度来说肯定是复杂多了,以前因为是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很多人嫌麻烦可能就不会做,现在可能会出现一有问题就找厂商要求鉴定,必然增加经营者的工作量。不过,现实的问题是,消费者这个诉求是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解决?这仍然是一个结,也就还是法规的可行性的问题。

  消费者表达诉求,处理的方法和结果怎么样等等这些一定需要一个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受理和执法。要不然不管是客户还是商家的诉求处理,最终结果还是难执行。包括第三方鉴定,是否客户和商家都认可?如果一方不认可那如何进行下去?这个时候有没有一个政府机构的第三方来解决这个矛盾?新法规是一个大的进步,不过在执行方面,还是需要具体到管理和执行部门。

  [网友跟帖]

  双鱼宝:消费者维权的一大困惑是“为了追回一只鸡,需要杀掉一头牛”。这个说法很形象,过去往往费了很大力,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很多人就干脆放弃了,现在的法规是一大进步。

  南风天:打破了消费维权的最大瓶颈,赞一个!

  明利最棒:赞一个!关于举证责任这一块,明显倾向于消费者利益一方,加重了销售者的举证负担。总之,一部好的法律想得到好的实施,不仅需要司法、执法部门,更重要的是个人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

  明日之星:这既是一种责任的厘清,也是一种权利的厘清:既然商品是商家提供的,自然应该主动证明商品的质量,而不是以一句含糊的商品没有问题,将举证的责任踢给消费者。

  挨饿也得要脸:我们的法律法规多了,就是没认真执行过,如果真是法制社会也到不了今天这一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编辑: 黄鑫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