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3年后,女方才发现原来的丈夫名下有一套价值60余万元的房子,而且还是男方以两人的工龄名义享受优惠价买的,女方理所当然将男方诉至法庭。10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一:诉讼房产是共同财产还是男方独有?
据了解,原告女方邱红和被告男方苏威力2000年时共同居住在男方单位分配的临时住房里,当年12月两人以夫妻工龄名义且享受了优惠价申请购买本案争议房产。2001年初离婚后男方支付所有款项购买该争议房产,且产权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2013年男方卖房时因申请人一栏有女方名字故要求女方签字同意,女方认为自己应该享有房产一半权益,要求法庭判决房屋一半产权(价值31万余元)归属女方。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房产到底是双方婚姻期间购买,还是离婚后男方独资购买。
原告邱红称,争议房产确实是男方出资购买,但包含了女方的工龄优惠值在内,且今年男方卖房时按规定要求女方签字,所以房子不能算男方独有。男方当初离婚时隐瞒了房子用两人工龄名义购买的事实。
被告苏威力方称,2001年两人离婚时这套房子还未购买,但离婚协议已经将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协议里约定当时居住的临时住房归男方所有,女方完全清楚后来购买的房子有她的工龄优惠在内的,所以不存在男方隐瞒事实一说。后来房子虽以当初两人暂时居住的房屋换购而来的,且全部为男方出资,女方要求分割房产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争议焦点二:女方工龄是否应算在房产权益里面?
“被告以四万多元买到的70平米的房子里包含我15年的工龄优惠,因此我要求分割房产合情合理。”邱红在法庭辩论陈述。
“买房时有女方的工龄并享受6868元的优惠在内是事实,但离婚时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分割清楚所有财产。后来男方以归属自己的临时住房换购现在的争议房产。从逻辑关系来说,没有前面一套房就没有后面的一套房,既然前面的房子归属于男方,那后面的房子也应该是男方的。”被告苏威力方答辩时表示。
女方败诉,考虑上诉
法庭综合双方答辩意见后宣判,离婚协议已经表明双方财产分割清楚,被告离婚后全资购买争议房产,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邱红称,对于此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将考虑上诉。
庭审结束后,前来旁听的市民吴女士说:“房子既然包含了女方的工龄优惠在内,男方应该按比例支付部分金额给女方,这个诉讼结果对女方来说太惨了点。”
而另一市民王先生则表示:“离婚时双方签了协议好聚好散,法院只看证据和法理,既然当初约定旧房归男方,那么男方以旧房换购新房,女方则无权再提出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