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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过世留下“遗嘱” 兄妹四人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0-23 14:08:09

  在利益面前,即便是亲兄弟,也有翻脸的时候,去年仅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涉案金额便有近亿元。老人对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嘱的权利,但很多老人这方面意识不强,或者做得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导致子女起纷争。同时,律师提醒,索要“精神赡养权”等权利也常被老人忽视。

  四兄妹为遗产继承对簿公堂

  温州市区人阿娟(化名)有一个哥哥,两个姐姐。阿娟的母亲1990年过世,父亲2008年亡故。其父过世前,留下一份“遗嘱”,要求将自己名下的自留地征用补偿份额等部分财产给阿娟。

  然而,这份“遗嘱”不被阿娟的哥哥和其中一名姐姐承认。他们认为,父亲晚年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故阿娟提供的“遗嘱”是虚假的。阿娟的另一名姐姐则对这份“遗嘱”表示认可,但要求平分剩下的财产。

  无奈下,阿娟将哥哥姐姐告上鹿城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虽然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阿娟父亲立下的遗嘱有效,但阿娟的哥哥姐姐并不服气,目前该案已上诉至温州中院。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据鹿城法院统计,2011年继承纠纷收案55件,涉案金额9270万元,今年截至目前收案44件,涉案金额8110万元。

  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称,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为老人过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子女因争遗产闹上法院;也有部分老人尽管立下遗嘱,但因为遗嘱有瑕疵,也成为子女纷争不休的导火线。永嘉黄田派出所副所长杨建爱指出,因为老人财产分配处理不当,或者对老人的财产处理结果有意见,兄弟姐妹大打出手在农村时有发生,他也曾为此出过警。

  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俊认为,遗嘱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及录音遗嘱等五种形式,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即使其他四种遗嘱都在公证遗嘱之后,但仍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再做一个公证遗嘱才予以撤销前一个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温州市老人办遗嘱公证意识有待加强

  市公证管理处统计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市遗嘱公证的案件数量为535件,今年截至第三季度数量为411件。华东公证处房产部负责人汤晓峰说,与其他经济情况相仿的城市相比,温州老人进行遗嘱公证的人数虽然相比往年有所增加,但总体意识仍相对较弱。据他介绍,实际接触过来,老年人做遗嘱公证主要有三类,一种是老人明确过世后要将遗产留给子女;另一种是夫妻间互相办遗嘱公证,一方先死亡的,将遗产给健在一方;还有老年人将自己将来的遗产公证留给希望工程等慈善单位。此外,也有老年人通过公证,直接在生前将财产赠予子女。

  而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公证处设有专门的视听室,对立遗嘱人立遗嘱时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和摄像,并永久存档。

  老人有权争取“精神赡养权”

  10月23日是重阳节,陈文俊将通过自己的讲解,为瓯海北林垟社区的老年人送去一份“精神”上的礼物。他说,老年人除了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嘱的权利外,还享有自行决定到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去居住的权利;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等权利。

  同时,陈文俊提醒,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这些老人有权利为自己争取“精神赡养权”。

  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用,可向当地村民委员会、镇司法所、市司法局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戚祥浩 鹿轩 编辑: 刘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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