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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假名牌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10-08 09:42:45

  被告人赵妍在淘宝网上开网店,和被告人谭根一起销售假冒“COACH”、“PRADA”的皮包、钱包,半年的销售金额就达到18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售假被抓

  2007年,被告人赵妍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女魔头的秘密旅行”的淘宝网店,注册的账户为“龙葵鬼”。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谭根、赵妍在“女魔头的秘密旅行”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COACH”、“PRADA”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谭根负责进货、销售,赵妍负责处理销售物品的图片、给客户发货并打包、邮寄。淘宝网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女魔头的秘密旅行”淘宝网店在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销售金额共计45万余元,其中假冒“COACH”、“PRADA”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81292.6元。2011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当场缴获尚未销售的标识有“COACH”商标的皮包62个、标识有“PRADA”商标的皮包38个、标识有“PRADA”商标的钱包27个,共计价值931450元。

  经鉴定人普拉达亚太有限公司鉴定,被查扣的“PRADA”皮包等商品为假冒“PRADA”商标的侵权产品,该公司从未授权名为“女魔头的秘密旅行”的淘宝网店或店主赵妍在淘宝网上销售“PRADA”的产品。

  经鉴定人尚锋伟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鉴定,被查扣的“COACH”皮包等商品为假冒“COACH”商标的侵权产品,权利人从未授权名为“女魔头的秘密旅行”的淘宝网店或店主赵妍在淘宝网上销售“COACH”的产品。

  构成犯罪

  被告人谭根、赵妍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COACH”、“PRADA”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销售金额达181292.6元,尚未销售的假冒“COACH”、“PRADA”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93145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被告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获利的犯罪过程中,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确,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谭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赵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减轻处罚。上述二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赵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对查扣的假冒“COACH”“PRADA”皮包、钱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维持原判

  谭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已经销售的产品多为网友海外代购,应属正品,其并非“明知”已销售的产品真伪,并不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意。

  深圳中院认为,上诉人谭根、原审被告人赵妍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COACH”、“PRADA”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81292.6元,数额较大;尚未销售的假冒“COACH”、“PRADA”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9314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谭根、赵妍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获利的犯罪过程中,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确,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谭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赵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无新的减轻处罚情节,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法官点评】

  深圳中院知识审判庭黄瑜瑜法官认为,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已经销售商品的真伪问题。未销售的商品可以直接进行鉴定,已经销售商品的真伪,则需要结合案情、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认定:

  一、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被告人一般会陈述被抓获的原因、犯案经过,如有多名被告人,必须看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能否互相印证。

  二、已销售商品的价格。比对同类产品与正品之间的价差是否合理。本案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赵妍使用淘宝网开户账号的所有涉及COACH、PRADA商标商品显示的交易记录和曾经的买家陈某的证人证言内容,上诉人销售的前述商品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

  三、权利人否认授权声明。本案“PRADA”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普拉达亚太有限公司和“COACH”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科奇公司(COACH,INC)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尚锋伟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证明普拉达亚太有限公司、科奇公司从未授权名为“女魔头的秘密旅行”的淘宝网店或店主赵妍在淘宝网上销售“PRADA”、“COACH”的产品。

  四、进货渠道。大牌商品都有正规的、固定的销售渠道。一般从进货单据等书证可以查到被告人的实际进货渠道,如是一些批发市场等就能与前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明被告人“明知”售假的完整的证据链。

  二被告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涉及COACH、PRADA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商品,被告人主观上也为“明知”。

来源: 深圳商报 作者: 编辑: 郑佳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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