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拉罐装饮料在人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尤其受到女性和孩子的青睐。炎炎夏日,人们饮用清凉爽口的饮料消暑降温为情理之中,但罐装饮料竟然也存在“爆炸”危险却在很多人意料之外。
近日,衢江区的傅某因天气炎热,给19个月的孙女购买了一箱孩子爱喝的某品牌椰汁,孩子在试着啃咬易拉罐拉环时,罐体突然发生了爆炸,罐口及罐底均开裂变形,锋利的易拉罐拉环飞入小女孩的颌内牙床,造成牙床撕裂出血。家人连忙将受伤的小女孩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治所幸未造成颜面部损伤。事发后,傅某将发生爆炸的易拉罐罐体及女童受伤的照片、就诊病例等带至经营者徐某处,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费用共计12000元,遭徐某拒绝,傅某于是诉至衢江消保委要求调解。
衢江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了详细调查,经查,投诉人傅某所诉事项基本属实,徐某也承认该箱椰汁确系该店卖出产品,但徐某认为自己的产品是正规途径进货,易拉罐饮料发生爆炸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承担范围,不同意傅某的赔偿要求。衢江消保委就事件原因向生产厂家及食药监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到植物蛋白类灌装饮料发生爆炸的可能原因有1.产品因存放时间较久,导致菌群数量变化造成灌内气体膨胀2.产品因工艺灌装密封不严,导致生物菌非正常繁殖使得罐内气压变化3.灌装饮料遭受过冷过热或挤压等,温度的剧烈变化和摇晃震动也有可能导致罐体爆裂。经检查,该罐饮料显示在保质期内,且整箱里其他几瓶饮料也并未出现变质,傅某也表示未对饮料作过冷热处理,初步排除变质引发菌群剧生和冷热剧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后,在召集生产厂家、经销商徐某、品牌市场总代理及消费者傅某多方共同到场协商的调处下,由厂商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傅某医疗、误工、交通等赔偿费用6000元。
对此,衢江消保委提醒:幼童自理能力不足,在开启易拉罐、铁皮、玻璃等罐装饮料时,最好有成年人看护,以免孩子因罐体意外炸裂造成损伤。
夏季消暑饮品正当时,正确贮存和使用饮品,还需注意以下几项:
1.非酒精类饮品如椰汁、奶茶、果汁等,注意其瓶身上一般都标注有"请置于阴凉干燥无异味处,避免阳光暴晒"、"开启后请及时饮用或于0-6摄氏度冷藏,并于24小时饮用完毕"等注意事项,其提示不仅是为了口感,更是产品安全提醒。原因是不少饮料为了保证口感会采取低温罐装、低温运输、低温存储的方式,离开低温条件或者受到阳光直射,瓶内微生物会发酵导致瓶内压力变大,就很容易发生爆炸。
2.碳酸类饮料如可乐等不能冷冻,冷冻后罐内液体结冰,体积膨胀,从冷冻室拿到室温环境下,由于热胀冷缩等原因,再加上摇晃震动,开启的瞬间,大量二氧化碳就会急剧溢出,可能导致罐体或瓶体爆裂。因此不少碳酸类饮料在瓶身上都会印有“禁止加热或0℃以下冷冻”的提醒字样。
3.发酵型饮料如啤酒,瓶内含有充分的二氧化碳,启瓶方法、储藏和运输方式不当都有发生啤酒瓶爆炸的危险。因此,储存瓶装啤酒的温度不能太低,放置的时间也不宜太长,如果结冰体积增大,遇热可能爆炸。瓶装啤酒或罐装啤酒应在5℃-25℃避光贮存。
4.购买饮料时,一定要留意产品的标志,了解罐装饮料的特性,不能过冷或高温罐装加热。瓶身如果出现膨胀、变形、气泡等,应立即停止饮用,避免对人身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