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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他人屋内误捏“小抓炮”炸伤 房主被判担15%责任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5-28 14:14:19

  擅自进入他人家里,因好奇误捏了“小抓炮”,江山市石门镇的毛某被炸成九级伤残。5月25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主徐某承担15%的责任。

  2013年10月的一天,毛某带着侄子上山摘山茶籽。行至徐某房前时,毛某看到路边板栗树上结满了板栗,便产生了打几颗解解馋的想法,便跑到徐某的家里寻找木棍。

  在寻找的过程中,毛某发现老屋窗台上放着一只竹筒。一时好奇,他从窗台上取下了竹筒,发现里面放着东西。毛某将东西倒出,见是一个用毛线包得像粽子似的东西,他好奇地用手捏了捏。

  “砰”地一声响!毛某只感觉到左手一阵剧烈的疼痛。经医生诊断,毛某左手炸伤,该损伤在后期的鉴定中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房主徐某说,该竹筒内的东西为“小抓炮”,是自己十六七年前装进竹筒的。原本挂在老屋内的柱子上,后来绳子断开,他便将竹筒捡起来放在窗台上,没想到会被毛某拿出来,并引发爆炸。

  2014年2月,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审查,“小抓炮”属于爆炸物,但是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于同年8月决定撤销此案。但因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且有较严重的后果,江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因其已满70周岁,依法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同年9月、10月,毛某两次向江山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作出后,毛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月底,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因此,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高于一般人的保管义务,应妥善看管自己所占有或使用的高度危险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一般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谨慎行事,莫让好奇心害了自己。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作者: 记者 邓亮 通讯员 王玲玲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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