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下午1点多,平阴县孝直镇刁峨岭村很多人都在家里忙碌着备年货迎接新年,王某(女)也和往常一样在家里收拾家务,其一对2岁大的龙凤胎在院子里玩耍。丈夫吕某乘其不备,插上门举着炉子将这两个孩子砸死。很快,当地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将吕某抓获。
吕某为何要对“自己的孩子”下毒手?王某17岁时与吕某相识,后两人订婚。1997年,两人生育一子吕某甲后结了婚。在法庭上,王某证实,2000年底,吕某的弟弟在山海关死后,吕某出现了精神异常,经诊断,其系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吕某性功能出现障碍。1998年,王某与同村村民徐某产生婚外情,后两人商量要孩子。2011年底,其妻王某生下双胞胎。吕某曾向妻子王某询问孩子是否是他亲生的,让其将孩子送人,其妻不同意。2014年1月中旬,吕某提及孩子落户口的事,每人要交1000元,让王某筹钱。
证人徐某(被害人的生父)也证实,其与吕某、王某系同村,吕某夫妻打架时其去拉架,后与王某交往较多。王某到深圳打工后,其让她给自己生个孩子,王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怀孕了,3个月后王某返回平阴县。王某生完孩子后给他打电话说生的是龙凤胎。
证人吕某甲(被告人的长子)称,其感觉弟弟、妹妹并非父亲亲生的。2012年底,其与父亲吵架后赌气离家出走。2014年1月20日晚,其给父亲打电话称过年不回家了,向父亲要2000元。
济南中院一审认定,2014年1月初,吕某得知需要缴纳超生罚款,同月20日晚,其长子吕某甲给他打电话要2000元,其想想均无力承担,遂产生将孩子杀死以减轻负担的想法,最终亲手杀死了妻子生的一对双胞胎。济南中院一审认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吕某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关于上诉人吕某所提“其妻子王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杀害的对象并非王某或被害人生父徐某,其所提王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责任的理由,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且一审法院已将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而引发本案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查,上诉人吕某杀死两名无辜幼儿,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后果特别严重,原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等原因,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其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山东省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