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岁的两个孩子,饿了3天后决定去抢劫;十六岁的花季少女,在恐惧中诞下新生儿后,弃之不管致其死亡;5至16岁不同年龄的未成年被害人,在熟悉的环境被伤害……
这些案件让社会揪心,让法官也揪心。昨天,浙江省高院发布2010至2014年《浙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时,该院副院长崔盛钢呼吁,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识,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
崔盛钢说,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也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少年审判突出特殊司法保护
少年审判强调“刑罚个别化”。
宁波海曙区法院副院长张丹丹说:“我们把未成年犯都当作‘犯错的孩子’,希望通过人性化审判,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病发在孩子身上,根子在成人社会。”杭州江干区法院少年庭庭长许新霞认为,要不余遗力地去教育、感化、挽救引导每一个生命,公正平等地看待孩子的“罪错”。
白皮书分析认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因素主要有四方面: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不成熟,感情用事、容易冲动;
受家庭环境影响,单亲家庭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更易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导致部分成绩较差的学生厌学、逃学,过早流入社会,沾染不良习气,最终滑向犯罪深渊;
受一些不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站等的影响,加上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期,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色情、暴力等不良事物侵蚀,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浙江全省104个法院中,34个设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7个设有固定合议庭,26个指定专人审理。
全省共有157名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约2/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其中女法官108名,男法官49名。
全省法院近五年判决的29119名未成年犯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率7%;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5.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4.67%;被判处拘役的占17.57%;被判处非监禁刑(含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25.66%。另有1人被宣告无罪。
“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约95%的未成年犯矫治后,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迹。”崔盛钢说,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明显低于成年犯重新犯罪率,近五年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约5%,成年犯则为15%。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呈“四低”趋势
白皮书显示,2010年至2014年,我省法院判决未成年犯共计29119人,占全省罪犯总数的5.41%,占全国未成年犯总数的9.53%。
从类型看,排在前五位的罪名依次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人数,约占未成年犯总数的三分之二。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较多,近五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中,40.7%系共同犯罪。”崔盛钢说,主要是未成年人易拉帮结派、盲目讲究“兄弟义气”。
从身份看,近五年判处的29119名未成年犯中,呈现“四低”态势:
一是犯罪年龄低。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有2074人,占7.12%;
二是学生身份的未成年犯比例低。学生身份的只有1348人,仅占4.63%,农民和无业人员共25258人,占86.74%;
三是文化程度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6886人,占92.33%;
四是女性未成年犯比例低。五年来共判处女性未成年犯1317人,占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