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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撞车骨折司机不愿赔 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5-15 08:30:09
 

  司机:我正常行驶,狗穿马路撞上来,我没有责任

  保险公司:这不是交通事故,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医疗费认定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

  车辆意外伤人,车主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但撞到的是狗,保险公司是否要赔付?

  让我们来看宿迁泗阳的这起案例,小金毛狗被汽车撞成骨折,花了9000多元医疗费,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拒绝赔偿。

  近日,经过宿迁泗阳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狗主人杨某4000元损失。

  通讯员张瑶瑶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高峰

  【冲突开启】

  宠物狗撞轿车骨折司机不愿付医药费

  今年春天,杨某下班回家,走到小区路对面,正准备从路西边穿过马路回家,谁知杨某养的金毛狗在路东边看见主人回家,冲着主人“汪汪”嚷叫,穿越马路奔了过去。不巧这时,施某驾驶轿车驶了过来,小狗一下子撞上了车辆左侧,只听小狗发出“嗷”的一声,退了回去。

  事发后,狗主人杨某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现场勘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但未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见到爱犬被撞,杨某心疼不已,当即和施某带着小金毛到宠物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狗右腿肱骨骨折,左前肢下侧多处挫伤,内有血肿。随后,医生对小狗采取了“内固定”手术。此后,杨某几次带小狗去医院,合计花费各项医疗费用9000余元。

  小狗治疗结束后,杨某要求施某赔偿医疗费。杨某很委屈,认为是小狗突然蹿出,撞上了自己的车子,杨某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小狗,况且交警也未对这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因此拒绝赔偿。

  据杨某介绍,金毛狗是自己当初花了4000元买的,养了一两年的时间,家人都很喜欢,现在被车撞伤了,理应得到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赔偿。

  【对簿公堂】

  狗伤算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4000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杨某遂将施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泗阳法院,要求赔偿小狗的医疗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不在理赔范围

  在法庭上,施某辩称,自己是正常行驶,是狗穿过马路撞上自己的车辆,自己没有责任。

  施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表示,这次事故是一起普通的侵权纠纷,而不是交通事故,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况且小狗的主人杨某没有将狗拴上狗链,没有尽到看护义务,自己本身存在过错,才导致小狗被撞受伤。

  保险公司称,小狗治疗产生的近万元医疗费,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损失不应超出小狗的自身价值,也就是4000元。如果超出了,属于小狗的主人自行扩大损失,不应支持这种赔偿诉求。

  法院:算财产损失该赔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未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出具事故认定书,本起事故应当是一起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只能认定为杨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对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鉴于交警部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仅能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因为本案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且双方陈述有出入,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展开背对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某4000元损失,施某当庭赔偿100元,杨某也欣然接受。

  江西案例撞狗司机告保险公司,赢了

  今年5月10日,江西新余市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撞死宠物狗引发的理赔案件。新余市民朱女士不慎将市民张女士饲养的白色泰迪犬轧死,经交警组织调解,朱女士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损失费3000元。事发后,朱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法院认为,宠物狗作为一种财物进入了市场,其价格是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行情酌情确定的,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女士赔付1600元。

  延伸阅读

  宠物狗治了多少钱,就该赔多少吗?

  狗主人如疏于看管,也要担责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曹彧律师认为,宠物假如在马路上被车撞了,这样的纠纷一般是按照侵权案来诉讼。

  曹彧表示,侵权责任的诉求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恢复原状,一种是赔偿损失。宠物属受害一方的财产,如果宠物被撞伤,对其治疗是恢复原状的一种方式,如果宠物死亡按照一次性赔偿也是一种方式。宠物既然没被撞死,就应该进行治疗,也符合法律上的填平原则。

  “宠物在财物中属特定的物,所以在赔偿上,法官会根据实际来平衡。”曹律师认为,宠物受伤接受治疗的费用有可能比一条宠物的市场价还贵。至于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应该看事故责任的认定,假如宠物的主人有看管疏忽,主人也要对损失承担责任,这与肇事方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

  -有此一说

   “财产损失”应该限缩

  业内人士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

  在泗阳和江西新余的案例中,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并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

  撞车后车里贵重物品损坏,能赔吗?

  保险公司:勘察现场才能确定

  对于保险公司赔付一事,曹彧律师说,如果在投保的险种范围内,那保险公司是会赔偿的,而且要能证明受损的财产是此次事故引发。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咨询一家保险公司,对于宠物被撞伤或撞死是否能赔偿,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有附带条件”,必须是合法饲养,比如在城市饲养的犬只是否领取了狗证,是否拴绳。

  之所以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应该对“财产损失”作限缩解释,主要考虑到如果将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受害人车辆上的财产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下次如果发生事故,被撞的车内物品损坏,那也算财产损失,是不是也应该赔偿呢?”

  保险公司人员答复,造成车内物品的损坏必须是因事故直接损坏,因此是要勘察现场的,如果被保险人第一时间报案,理赔员到场勘察后来判定是否在理赔范围。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记者 任国勇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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