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频道5月7日讯恋爱期间,女方向男方借钱并出具借条,因担心男友知道自己真实年龄后导致分手,便故意出具一份签有假名字的借条。男子在催款无果之后诉诸法院,但因被告不明确,5月5日,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3年,32岁的薛某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祝女士,之后两人发展为地下恋情。在交往过程中,祝女士一直担心自己的真实年龄比薛某大而影响相互感情,遂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均以假身份证上的“袁梦”自居。
2013年11月,祝女士因购车资金紧张向薛某借款5万元,并当即保证在年底前归还,但在出具借条时怕暴露隐瞒已久的“秘密”,便想将错就错继续用假名字蒙混过关。在祝女士作出一个月内还款的承诺后,薛某毫无戒备的同意了。
2014年初,薛某要求“袁梦”偿还该笔借款,但都被祝女士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同年底,苦苦等了一年的薛某怀疑“袁梦”可能是出于骗钱才和自己交往,这才开始留意搜集她的真实身份。
2015年4月,整理好证据材料的薛某向江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祝女士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关键证据即借条的具借人为“袁梦”,但薛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系被告祝女士所写。另外,原告所提供的电话录音,也无法提供被告本人与录音资料进行比对的鉴定证明,遂无法确定该录音系被告本人,便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人们习惯于向借款人索取欠条、收据等字据,但只知道借款要写借条还不够。因为缺乏了解,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不了解,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如果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出现大的差错,原本简单的诉讼就会变得复杂化,有的甚至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他建议市民在收取关键凭证时,应认真核实字据上的签名盖章,要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慎重起见,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