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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广告不能一键关闭 最高罚3万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4-28 10:03:30

 

  现状调查

  市民驾车等红灯

  经常被强塞广告卡

  电视上、网络上的广告“铺天盖地”不说,走出家门,各种小广告也接踵而至:电梯里、马路上、写字楼里……

  除了小区电梯里一些“雷人”的整形、丰胸、人流广告,家住成都双桥路的张女士还经常被路上的广告卡骚扰。每天,张女士都会驾车经过蜀都大道。“等红灯的时候,经常蹿出一些发小广告的人,要是没关车窗,就直接把卡片扔进车内,不然就是塞在雨刮器或者门把手缝隙里。”对于这些“被迫”收到的小广告,张女士都毫不客气地扔掉。

  这些发卡人的身影,出现在成都蜀汉路、清江东路、昭觉寺南路等多个地方。26日上午,在成都成洛路上,一名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趁堵车间隙,挨个散发广告小卡片。他告诉记者,他们都是按发的卡片的多少来算工钱。“这工作既辛苦又危险,还遭人讨厌,我也是没有办法才来做这个的。”他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保健品

  新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

  或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新版广告法三审稿中增加的内容。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认为,吊销执业许可,才算是罚到了“痛处”,只有加强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才能避免“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怪圈。他还建议,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广告,尤其是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的法律规范,“这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很容易误导不知情的搜索者。”

  现状调查

  保健品投诉多

  受害者多为老年人

  电视剧正看到关键处,一群“专家”乱入,在演播厅内给一群大妈大叔们讲起如何养生。

  从“古书记载”到“科研成果”,在一番听起来很“专业”的讲座后,某个包治百病的“神药”往往就会“隆重登场”。当然,一个明星代言人信誓旦旦地推荐或者一些消费者现身说法也是“标配”。

  近年来,一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保健品骗了不少市民,尤其是老年人。去年,四川省消委组织共受理虚假宣传性质类投诉共882件,11.45%为保健食品类投诉,投诉者中,绝大部分都是老年消费者。

  至于原因,省消委秘书长肖向荣分析,这与老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单一,容易轻信广告宣传有关,“另外,目前还没有一部健全的保健品监管法规。”

  对话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

  建议限制影视剧植入广告

  26日,华西都市报独家对话了参与此次新版广告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名誉主任赵旭东教授。

  公交和户外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华西都市报:烟草企业冠名公益活动,算不算变相广告?

  赵旭东:我倒不认为,这也是他们应尽的社会责任,采取必要的形象宣传也是无可厚非。不能说企业扩大了知名度和影响力,就等于是变相烟草广告,在一定程度上来看,企业社会声誉和烟草推广是两个问题。

  但是,由于吸烟有害健康,新版广告法确实对烟草广告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出于更加维护公众健康的目的,将约束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公共场所。

  对于烟草经营这样的商业活动,要尽可能减少对吸烟行为的引导,尤其是青少年,所以新版广告法特别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规定。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

  未满10岁孩子不能代言广告

  华西都市报:在立法讨论中,还有哪些问题是专家们比较关注的?

  赵旭东: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明星代言,尤其是童星等未成年人的代言问题。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曾经为虚假广告代言的人,3年之内不得再为广告代言。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是从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

  但是,一些儿童产品如果不让儿童出现在画面中,成人也没法完成,这就涉及到一个提法的问题,这些儿童如果只是产品广告的普通表演者,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或个人因素推荐商品的代言人,这种广告是不应该禁止的。在讨论过程中,我还建议,对于影视剧、文化作品里变相的植入广告,也应该加以限制。

  其他看点

  成都市工商局:虚假广告处罚更重阴阳合同难钻空子

  新版广告法还增加了关于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规定,其第二十五条明确,内容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都是虚假广告,并列举了五种典型虚假广告的具体情节。今后,虚假广告是否无所遁形?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李平。

  “对虚假广告的情形进行明确、细化,查处过程中,将更具操作性。”李平说,新版广告法还规定,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而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加。

  “最重要的是,明确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的,处罚将更严重。”李平说,过去一些人常利用阴阳合同来钻空子,对外一个价,对内一个价,虽然明显可以看出价格偏低,但也只能根据他们对外公布的价格进行处罚。不过,新版广告法定了一个最低20万元的处罚,今后,这样的情况就不会再出现了。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 记者 王蕾 吴冰清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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