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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连本带利追回200多万元 温州“明星”法官为啥自己成被告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3-25 08:49:03

图为胡忠义(中间者)

  因为从“老赖”曾被警方查封的赃款账户中划走200多万元交给其他官司胜诉的当事人,温州瓯海区法院的执行员胡忠义昨天走上了法庭被告席。他被指控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这一案件在温州当地司法系统产生了较大影响。胡忠义曾是温州法院系统的一面“旗帜”,两年前,以他个人名字命名的“胡忠义执行工作室”成立,并被写进了瓯海区法院的两会工作报告里。

  “因为从账户里划了那笔钱,我站到了这里(刑事被告席)。但是,如果不划那笔钱,我也有可能站在这里。”胡忠义在法庭上说,自己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明知道“老赖”账户里有钱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话,他也要受到同样罪名的指控。

  因案件争议较大,当地两级法院、检察院均派员到庭审现场观摩。

  庭审:执行法官走上被告席

  胡忠义今年38岁,大学毕业后在法院系统工作了近20年,2007年底开始专职做执行员。

  法院执行员,就是大家平常在报纸电视上看到的与“老赖”斗智斗勇、帮打官司胜诉的人拿回钱的执行法官。

  胡忠义可以说是当地法院执行员中的佼佼者:2011年和2012年,他个人办案量都在瓯海法院执行局排第一;2013年7月,瓯海法院以他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胡忠义执行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

  “他为人低调、工作严谨、不计较个人得失、没私心,是真正把办案装在心里的人。”这是去年4月,胡忠义当选温州法院“十佳优秀执行员”时大家对他的评价。

  不过,就在获得“十佳优秀执行员”后不久,去年7月,胡忠义被检察机关传唤调查。

  检察官在昨天的指控中提到,胡忠义作为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超过222.3万余元。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一桩陈年旧案渐渐浮出水面。事情还要回到2011年,那一年,作为周某诉温州宇辰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宇辰能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法官,胡忠义不但一次性帮周某成功讨回了160万元本金,还有82.8万元的利息。

  初看起来,帮胜诉人拿回了钱,这肯定是件好事。但是也就是这笔钱,如今却让胡忠义身陷囹圄。

  缘起:一笔200多万的执行款

  事情还得回到胡忠义是怎么帮周某连本带利讨回这200多万元的。根据昨天的庭审各方描述,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脉络。

  2011年5月27日,瓯海法院审理周某诉宇辰能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1年8月3日达成调解,宇辰能公司同意于2011年9月5日前偿还周某160万元。

  不过,到了约定的日期,宇辰能公司并没有按期还款。于是,周某向瓯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胡忠义是这一案件的执行经办人,他对宇辰能公司的存款、办公楼租金预期收入等采取了冻结、划扣、扣留等措施,周某先领取了15万余元的执行款。

  2012年2月27日,周广宇应周某等人要求,向瓯海法院出具了自愿还款申明书,承诺自愿以其银行卡内资金代宇辰能公司向周某偿还原来调解书所涉及的160万元并另支付利息82.8万元。

  2012年3月20日,胡忠义向银行核实周广宇的银行卡内资金并未处于冻结状态后,立即作出执行裁定书,划走周广宇银行卡内资金230余万元。一天后,周某领取了执行款2277568元。

  事情到这里,周某终于拿到了钱,看起来结果皆大欢喜。

  那么,为什么胡忠义这样的行为被指控是在滥用职权呢?这笔钱有什么问题吗?我们接着往下看。

  蹊跷:执行款原来早已被冻结

  原来,这个宇辰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广宇,身上背的不仅仅只有这一个案子。

  其实在周某状告宇辰能公司一案开庭前的2011年5月12日,周广宇就已经被温州龙湾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罪名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2013年2月21日,周广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子判下来了,龙湾司法机关准备将查扣的周广宇资金分配给各个被害人时才发现,周广宇银行卡内的资金已经被胡忠义划走,并以执行款的名义兑付给了周某。

  这让龙湾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很奇怪——早在2009年左右,应各个受害人的申请,周广宇银行卡内的800多万元资金就已经被冻结了,为什么还能被胡忠义划走?

  原来,在胡忠义划走钱的时候,周广宇的这张银行卡已经过了6个月的冻结期,而其他相关办案机关并没有办理续冻手续。

  争议:是滥用职权还是依法履职?

  那么,胡忠义的这一“执行”行为,到底是滥用职权还是依法履职?

  检察官在对胡忠义的指控中提到,早在2011年11月,宇辰能公司的一位股东就向瓯海区法院提交了周广宇涉嫌集资诈骗的起诉意见书并要求执行终止,而胡忠义也向相关司法机关确认了这一情况。

  另外,检察官还说,在胡忠义从周广宇银行卡中划走巨款前,周广宇就告知该卡因涉嫌犯罪被警方冻结了。

  检察官因此认为,胡忠义明知周广宇银行卡里的钱是赃款,却没有进行任何审查,滥用职权致使其他人(另一案中的10余位被害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周广宇涉案金额数亿最后其他债权人只能拿到4%的补偿,而周某通过胡忠义办“关系案”、“人情案”连本带息拿到的钱是其借款的1.2倍还多。

  检察官特别提到,其他被害人也有向龙湾、鹿城等地法院提起民事起诉,有的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但最后其他法院均遵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止了审理或执行,只有胡忠义一意孤行。此外,在胡忠义手中涉及周广宇另外一个民事案子生效判决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要求参照周某的方式执行,被胡忠义拒绝。因此,检察官认为胡忠义滥用职权主观故意明显。

  而胡忠义和其辩护律师都做无罪辩护。胡忠义说,对于周广宇银行卡中钱款的划扣,他也曾拿不准,并咨询了领导和同事,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问题”;自己去划扣时,发现钱并未被冻结,所以不应认定为赃款;同时,他从银行账户划款的执行裁定书都按正当程序找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签了字。

  辩护律师提出,周广宇银行卡内的资金冻结到期后,其他相关办案人员没有办理续冻手续,应该查处这些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把责任推到胡忠义身上。

  辩护律师说,周某拿到本金和利息之后,两次分别拿出10万元和5万元想行贿胡忠义,都被胡忠义拒绝。

  “‘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在胡忠义案发生前,只适用于案件审理阶段,在民事判决生效执行阶段是否适用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是法律的空白。”辩护律师说,因为按民事案件执行先来后到原则,胡忠义从周广宇银行卡里划走230多万并支付给周某的行为,完全是在依法履行职责。

  因案件争议较大,审判长表示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记者 陈洋根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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