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区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区级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要与本行业、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照每年制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部门负责考核。
二、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经区政府考核,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显著的,由区政府给予奖励。经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考核,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显著的,由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给予奖励。
五、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及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各部门、乡镇(办事处)党政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承担面上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分管各线各片的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具体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若因领导不力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发生事故后不能按规定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一、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区级各部门、乡镇(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地区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3)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4)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7)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区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责任制,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具体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