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道路交通安全由市运管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等部门承担与管理职责对应的管理责任。
2、水上交通安全由市地方海事局、区交通运输局按相应职能承担管理责任。乡镇(办事处)对本辖区渡口、船舶的安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水运企业(旅游企业)对所属运输船、旅游船(艇)、设施等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渡口、船舶的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或所有的渡口、船舶、设施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3、机动车辆安全分别由当地乡镇(办事处)、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承担与管理职责对应的管理责任;对“三无”(无牌、无证、无照)车辆分别由上述部门予以依法取缔整治。
4、矿山安全由当地乡镇(办事处)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区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分别承担安全监督、监察、防范责任。
5、民爆物品管理由区公安局承担主要责任,当地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承担与管理职责对应的间接管理责任。烟花爆竹管理由当地乡镇(办事处)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区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承担与管理职责对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由当地乡镇(办事处)、衢江经济开发区、区质监局承担相应管理监督责任。
7、液化气安全生产由区住建局、当地乡镇(办事处)分别承担与管理职责对应的管理责任,区消防大队、区质监局分别承担监察、监督责任。
8、建筑物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区住建、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承担与管理职责对应的管理或监督责任。
9、各类商品市场安全由市场开办者的主管部门及当地乡镇(办事处)承担主要管理责任;无证、无照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乡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予以取缔整治。
10、商贸服务业(包括餐饮业、住宿业)、娱乐场所安全由当地乡镇(办事处)和区经信、文广、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别承担与职责对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责任。
11、森林防火和防汛安全实行乡镇(办事处)负责制。当地乡镇(办事处)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区林业局和水利局承担管理责任,区森防和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承担与职责对应的管理或监督责任。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由当地乡镇(办事处)、衢江经济开发区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区安监、公安、质监、环保、卫生、教育、市场监管、邮政及相关部门承担与职责相对应的责任。
13、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由当地乡镇(办事处)、衢江经济开发区、区消防大队承担与职责对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14、其它方面的安全工作按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相应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三)工会组织和新闻单位职责。
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群众监督职权,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协助政府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剖析典型,及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四)乡镇(办事处)、其他区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乡镇(办事处)、本部门(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将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并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层层落实。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所辖(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4、认真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计划,督促企业确保对安全生产的财力投入到位。
5、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制约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帮助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切实把好本乡镇(办事处)、本部门(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关,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8、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消除和监控。
9、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10、定期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对本乡镇(办事处)、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
11、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认真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好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14、建立健全本辖区(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网格化、常态化防控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15、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经费落实,切实开展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
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要求,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开展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到位,并有效实施。
4、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并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按章操作。
5、加强对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和安全素质,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7、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行车、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管理。
8、遵守国家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使用童工,加强对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及健康管理;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组织抢救,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3、落实企业职工“遵章守纪”责任制,严肃查处“三违”行为。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企业职工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并且及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