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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管主任私吞公款 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量刑大不一样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1-06 08:37:55

  昨天上午,一起由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查办的贪污案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作为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物业)复兴管理处主任的付某,被指控与人合伙在3年左右的时间里私吞公款13万余元。

  引发争议的是付某的身份,检察官认为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资产13万余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只是个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签的是临时劳动合同,基本工资1310元,住的是自己出钱的廉价租房,并不享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法庭上,付某否认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付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作为物管主任,付某从事的是劳务而不是公务,并反问哪有像付某这样寒碜的“国家工作人员”。

  奖金纠纷牵出物管主任私吞公款

  付某是安徽人,高中学历,当过3年兵,1998年退伍后就到杭州城南物业工作。一开始做保安,2011年担任管理处主任。城南物业是一家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而且属于国有企业,包括上城区法院和检察院所在的上城区政法大楼的物业也由该物业公司管理。

  2014年,付某与城南物业签订风险承包协议,承包了复兴地区35幢住宅楼以及相关配套办公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物业管理,总户数为3788户。

  今年6月前后,有员工与付某就奖金发放问题引发争执,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付某不但存在克扣员工奖金问题,另外还私吞公款。

  目前已查明,付某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战友谢某身份资料伪造成物管员工冒领工资并私吞公款9万多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尝到甜头后又如法炮制两起

  在昨天的法庭上,付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有另外两起。

  一是2013年初,付某利用其担任管理处主任上报管理处员工奖金分配方案的职务便利,事先向管理处员工华某、高某、高某某声称,会在三人名下多发部分年终奖,但奖金到账后,该多发部分需交还给付某。事后,付某取得华某等三人返还的年终奖金总计人民币15500元,并用于个人开支。

  二是2013年6月左右,付某将以谢某名义虚报考勤、冒领工资一事告诉给城南物业人力资源部主任朱某(另案处理),请求朱某在审核员工工资及奖金时予以通过,朱某应允。

  同年7月,朱某以其手头紧张,想增加收入为由向付某提出以其表弟王某名义在复兴管理处虚报考勤,付某予以答应。

  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付某按谢某同样标准,虚报王某考勤用于核发工资及年终奖,共计骗取物业公司人民币31509.5元,该款均被朱某占为己有。

  案发后,付某先后向城南物业退还全部赃款。

  是否“国家工作人员”量刑大不一样

  检察官认为,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单位委派到相关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建议对付某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

  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付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职务侵占罪予以定罪量刑(以此罪名,数额不变,付某的刑期只有贪污罪的一半左右)。因为作为复兴管理处的主任,付某主要职责是负责安排组织并带着保洁、保安、维修、绿化等工作,且从事协助工作,通俗点说就是带头干活,并不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权,并且付某并不享有事业单位编制和相关福利待遇,每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仅为1000多元。

  整个庭审期间,付某都是追悔莫及,他说自己对不起单位的培养并且害了老婆孩子。据了解,付某出事后,在小区做保洁员的妻子也因此失业,而且身体一直不好。他们只有一个孩子,在杭州上幼儿园,退赃的钱都是亲朋好友帮忙凑齐的。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尚法 记者 陈洋根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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