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编制地方标准明确地名命名标准
国家领导人名字禁作地名
道路名称重复、市民耳熟能详的胡同名在道路新建后被改名等现象今后将有所改变。《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即日起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名命名标准。例如新建、改建道路要使用原有地名,通用名称为胡同的,要保留。同时,新建道路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重名,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加方位词等来区别。
新建快速路、城市干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重名。即日起,由北京大学起草的地方标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在市质监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标准明确提出,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同时,“胡同”作为北京历史地名的重要部分,应予以保留并保护。
优先使用历史地名
意见稿指出,在名称设计中应优先使用历史地名,在地名上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新建、改建道路要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使得新老地名能够有机衔接。原有通名为“胡同”的,予以保留。
难以直接使用的历史地名,宜将名称雅化,或用其谐音,以保持同历史地名的内在联系,如粪场胡同改为奋章胡同,屎壳郎胡同改为时刻亮胡同等,片区命名应以方便人们生活为目的,宜采用区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的地名,如双榆树、双井等。
新建道路全市禁止重名
城市建设中当新建快速路、城市干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时,命名时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重名;城市支路、小型城市广场及绿地等在区、县区域内不得重名。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可更改名实不符的地名通名。
意见稿规定,音同字不同,不视为重名;字同音不同,视为重名。同一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通名不同的,视为重名,如中山路、中山街。不同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时不视为重名,如中关村一街、中关村一桥。另外,在市域范围内,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加方位词等来区别,如海淀黄庄、北太平庄、东八里庄等。
国家领导人姓名不得作地名
意见稿强调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也不宜以现代人名作地名。此外,不宜以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域名称作地名。可采用长期稳定且有地标功能的公共建筑名称作地名,但非公共建筑不宜用作地名。
地名命名必须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中外文混合使用,命名中的数字须用汉字。地名要方便公众的识别和使用,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方位混乱和歧义的字、词,选择易于接受、易于识别,且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名称。
“大街”用于商业街通名
道路命名时应注意不同等级道路的通名配置。“街”、“路”、“道”可用于各级道路的通名;“大街”用于主干路或次干路的商业街通名;“大道”可用于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通名;“巷”、“条”用于支路通名。旧城区须保留区域历史遗留的道路序列特征。
轨道交通站命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道路名称,必须用道路名称命名车站时,应选取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