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老版《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的《衢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明确了地名管理工作体制,确立了地名规划的地位,理顺了地名命名程序,细化了标准地名使用和更名的规定,突出了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细化了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规定。
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确立了地名工作由政府组织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地名管理工作体制。
新《办法》第八条从法制上确立了地名规划的地位,明确了编制地名规划的范围、主体、程序、内容以及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机制。特别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及我省加快培育小城镇的改革精神,把镇一级的地名规划纳入了编制区域范围。
新《办法》按照《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的地名类别,根据不同地名管理服务的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使用标准地名的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地名标志管理,明确地名标志的设置主体、标准、时间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地名公共信息服务,要求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和服务,规范地名专门出版物和地名档案等管理工作。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具体措施有:严格控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不使用的地名,要求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优先使用原地名。
新《办法》对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作出了规定。还规定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省规定统一编制。
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权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