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对2013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的主要指标进行了测算,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为21351亿元,与GDP的比值为3.63%。其中,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为20081亿元,比上年增加2010亿元,增长11.1%,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1个百分点。
按行业分,文化制造业增加值9166亿元,占42.9%;文化批零业增加值2146亿元,占10.1%;文化服务业增加值10039亿元,占47.0%。
按活动性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12695亿元,占59.5%;“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8656亿元,占40.5 %。
在文化产业增加值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创造的增加值为3495亿元,占16.4%。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的全部行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反映其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
2.测算标准和范围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新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行业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120个小类。
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按活动性质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部分:一是“文化产品的生产”,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2013年为普查年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测算范围包括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的全部行业中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于2012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没有包括个体经营户,故2013年相关指标没有增速。
3.测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进行测算。本次测算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资料进行。
4.数据修订
本文中的GDP即国内生产总值,使用的是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调整后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