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在记者儿时的印象中,许多企业和单位门口都会挂有这样的标语。
昨天早上7点45分左右,正是出门上班的高峰期,在杭州萧山通惠立交桥上的几记撞击声,打破了四个家庭的平静,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接连撞上三辆电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
而事发的通惠立交桥,是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
私家车上高架连撞三辆电动车导致一死两重伤
受伤的两名伤者被送到了萧山中医院,记者来到医院时,两人已转到脑科住院部。
两名伤者都姓刘,躺在病床上的两人头上缠着绷带,脸上有不同程度的擦伤,精神状态都不太好。两人的家属和朋友则焦急地围在床边,不时拉住经过的护士医生询问病情。
老刘今年43岁,河南人。据老刘的哥哥说,他们来萧山已有近20年,弟弟在开发区上班,昨天早上7点多从新塘的家里出发,南向北走通惠路立交桥去上班。
“8点多时,我接到弟弟电话,他告诉我出了事,人已在医院了。”老刘的哥哥接到电话后忙赶到医院,“我问他怎么出的事,弟弟说他只知道被后方同向行驶的车撞了一下,然后就没意识了。”
另一名伤者小刘今年29岁,安徽人,在萧山建设一路通惠路口的一家家具厂做木工。
最先发现情况不对的,是小刘的工友李师傅。
“他平时都不迟到的,今天早上到了8点20分,我们还没见到小刘,就给他打了个电话,电话是接了,不过一听声音,就知出事了。”
李师傅说,电话里小刘的声音微弱。问清楚所在医院后,李师傅和另一名工友扔下手头的活,赶了过去。
小刘的妻子接到丈夫电话后,带着才一岁大的女儿在医院一直守着。女儿困了,在病床上沉沉地睡着了。
“其实下了桥,我老公就可以到上班的厂里了,谁知会出这样的事。”看着家里的顶梁柱就这样躺在病床上,妻子小张不知所措。
从两人家属口中得知,当时三辆电动车是前后沿着高架右侧骑行的,雅阁最先撞到的是不幸去世的张某,然后是老刘,最后撞到小刘。
记者从主治医生处得知,目前老刘右肩骨折、颅内有血肿,目前以保守治疗为主,若2到3天内血肿进一步扩大,可能就需要做开颅手术。小刘也有颅内血肿的情况,目前还在进一步检查中。
无视“电动车禁止上高架”电动车违规上高架多到管不过来
通惠路立交桥南口上匝道为单向双车道,在上桥口的龙门架上,设有一块蓝底白字的标示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禁止上高架”。
下午5点左右,记者到达现场时,晚高峰刚开始,匝道口有一名交通协管员正在劝导试图驶上高架的电动车,但根本管不过来,往往是这头好不容易劝下一辆,身后就有四五辆又溜上了高架,甚至还有电动车主在车流密集的匝道上停下车,穿起外套。
一名被拦下来的电动车主,道出了无视禁止标牌上高架的原因。总结起来,就是两个字——省事。
被拦下的车主说,由于立交桥下的地面道路还在封闭施工,如果走地面得多绕两三公里路,于是大家为了图方便,都选择从高架上走。
随后记者从立交桥下的通惠路南往北走,过了金城路路口后,南往北的路面,因施工只剩下一个用围挡隔离出来的单车道,再往前到中誉现代城的小区门口附近,就只能往西绕行了。
小张被撞落高架身亡地点离地面估计有6米左右,附近一家连锁酒店的前台说,早上的事故附近看到的人都很后怕,自己肯定不会再骑电动车上高架,与绕道多花的这点时间相比,生命重要多了。
对于昨天的事故,萧山公安交警部门发布了通报:
2014年10月22日07时45分许,瞿某(男,25岁,萧山人)驾驶浙A号牌的小型轿车,沿萧山区通惠路上跨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中誉现代城小区路段时,分别与同方向的张某(男、26岁、河南人)、刘某(男、43岁、河南人)和刘某某(男、29岁、安徽人)驾驶的三辆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刘某、刘某某受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警后,萧山公安交警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伤者抢救及事故处理工作。目前,事故具体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被撞者违规在先,该如何赔偿?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事故双方需承担怎样的责任,后续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记者咨询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伟。
张律师表示,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主要从违法行为个数和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与作用大小来考虑。
从目前记者核实到的信息看,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高架,与事故有因果关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电动车驾驶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有安全驾驶的义务,若因其操作不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律师表示,若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有责任,首先机动车交强险的12.2万元会用来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超出12.2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定责的不同有不一样的标准:若机动车被认定为主责,赔偿金额为总金额的70%到90%,若双方是同等责任的,赔偿金额为总金额的60%。
但具体到该起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赔偿情况,以及是否要追究刑责,则有待交警部门调查,并作出具体认定后,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