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进口、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坚决封堵非法卫星电视广播信号落地,是一项事关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结合浙江新闻出版广电局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新广发[2014]243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衢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衢政办通[2014]299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均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全额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已经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4年11月10日前自行拆除。凭自行拆除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到当地广电有线电视营业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安装数字电视。逾期未拆除的,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下和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符合安装使用条件的并要求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129号及有关规定,到行政服务中心文化窗口办理审批手续,经许可后方可安装使用。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非法生产、进口、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45(衢州市政府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衢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综合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