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电子产品在人们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购买电子产品时,“三包”则是厂商所提供的必备售后服务保障之一。近日,杭州的章先生却因购机时开据的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购买的液晶显示器被戴尔公司拒绝“三包”。
今年6月份,章先生在戴尔天猫旗舰店花费1699元为自己添置了一台戴尔U2414H显示器。三个月后显示器出现黑屏无法启动现象,章先生随即联系了戴尔全国售后。
然而,售后的答复却让他无法接受。戴尔售后答复,损坏的部件不能换新的只能用“良品”,即更换下来再次维修好的部件。并一再强调“公司发票”不能享受三包,“个人发票”才是三包的标志。
“凭什么花一样的钱,别人可以换‘新品’,我却只能换‘良品’。”章先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不满。而后,他又联系了戴尔天猫旗舰店。对方给出的解释是,国家相关三包法规针对的只是个人消费者,公司客户不在国家三包法保护之列,所以不在“三包”范畴之内。
章先生告诉记者,显示器是他个人出资购买,也是他个人在家里使用的,只是在开发票时用的是单位名称。“当时购买时也没人和我说个人发票和公司发票的区别。”章先生觉得戴尔这样的解释完全没有说服力。
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办法中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根据章先生的情况,是应受到《消法》保护,并享受三包的。
记者拨通了戴尔全国售后电话,就戴尔拒绝“三包”的依据提出了质疑。戴尔客服表示会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那么其他品牌是否会存在同样问题?记者咨询了其他几大电子产品品牌客服,发现联想、宏碁也有类似规定只针对个人客户“三包”,而华硕及惠普则对个人、单位客户均开放“三包”服务。
律师观点:消费者的定义不限于“个人”
针对上述问题,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张熠律师表示,无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国家新三包法》都没有把消费者定义为“个人”,更没有在享受三包时划分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的“液晶显示器三包”相关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由单位购买的液晶显示器不能三包。
他还认为“三包”针对的是产品,而不是购买者。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不管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不是采购时另外有合同约定,厂商都应一视同仁提供“三包”服务。否则,可以依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维权。
同时,张律师还告诉记者,国内几起类似的案件,最终法院宣判时都站在消费者这一边。
相关法规: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国家新三包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