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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施工中不慎摔亡 法院认定雇主有过错须担责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9-18 14:56:55

  前天,记者从常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受雇佣工人发生意外死亡,亲属状告雇主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

  今年3月,被告徐某雇佣涂某在被告某矿业公司钢结构板房建造工地上做工。在施工过程中,涂某不慎从板房架上跌落,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涂某家属与徐某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徐某按协议支付涂某家属10万元,并付清涂某全部医疗费用。

  今年6月,涂某家属将徐某和矿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徐某认为涂某跌落的原因,是犯了仅踩在石棉瓦上而没踩在横梁上的常识性错误,涂某本人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矿业公司明知被告徐某没有相关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徐某,且未尽相应的安全提醒和监管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徐某同意承担40%的责任。

  该矿业公司认为,他们与徐某的合同明确约定:本公司委托徐某安装机器设备和搭建钢结构板房,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徐某承担。所以,该起事故责任由徐某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涂某受雇在徐某承包的某矿业公司钢结构板房建造工程中做工,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徐某雇佣他人从事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保障义务,致事故发生。涂某在从事高处作业过程中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徐某应承担80%的责任,涂某自负20%的责任。被告某矿业公司将钢结构板房的建造工程发包给徐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徐某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故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与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常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涂某亲属各项损失(含精神抚慰金4万元)合计36万余元,被告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链接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作者: 记者 余慧娟 通讯员 李济洲 编辑: 徐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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