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4月23日,于小乐在第二节课间时玩游戏机,同班同学发现后将情况报告给班主任王老师,王老师随即让于小乐将游戏机上交到其办公室,考虑到即将上第三节课,王老师只让于小乐先回去上课,并没有对于小乐进行训导。
中午放学后,于小乐到其奶奶家吃完午饭回到自己家中,下午16时28分,于小乐给母亲发短信称,“妈妈我不是一个好孩子,我因为把游戏机带去学校被老师没收了,所以我不想活了,你的养育之恩我来生再报。再见了!对不起……”
下午17时许,于小乐从家中5楼跳下……
当天,于小乐被送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脊柱骨折等12项严重伤情。之后又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2013年12月,于小乐及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32万余元,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裁判】
庭审中,于小乐的母亲秦某认为,老师没收孩子玩具时没有及时纠正劝说开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在老师和学生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学校则认为,小乐违反校纪,将游戏机带到学校,家长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而班主任老师的处理行为不存在过错。在收到于小乐轻生的信息后,家长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说和安抚,对本次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4年8月,米东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乌市某小学赔偿原告于小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1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原告方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释法】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于小乐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上课期间,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本案中作为教育机构的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原告的异常,在管理上出现纰漏。故对于原告于小乐的损伤,被告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于小乐在课间玩游戏机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老师对其的管理并无不当。于小乐在午休期间产生轻生的念头,并以短信形式告知其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做到充分的注意并加以防范,因此对于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