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金东区一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这家公司有4台在用的电梯无制造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立即对这批存在安全隐患的简易电梯进行现场封存。
经调查,这家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就于去年1月到市场上买来制作简易电梯的原材料,然后聘请电焊工进行焊接,擅自组装了4台简易电梯,供自己公司使用。5月29日,经市特检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测量勘察,确认这些擅自组装的简易电梯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
市质监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没收擅自组装的简易电梯,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须获得生产许可
丁兆云(市质监局法制处处长)
电梯不能自己制造、自己安装、自己修理,必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制造,生产过程中须经过一系列的质量检测把关和整机性能试验,质量才能得到保证。自购零件、私自组装的电梯,其质量无法保证,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统计资料显示,电梯安全伤亡事故70%是简易电梯造成的,所以,国家对这些安全性能无法保证的简易电梯一律予以取缔。新购电梯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8条和第32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4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本案中,这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和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明显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质监局根据该法第74条规定,做出了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