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公告
关于规范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08-20 07:55:32

  衢价费〔2014〕47号

  关于规范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市区各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为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市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市区行车难、停车难等问题,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及市政府《衢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衢江区,下同)利用场地、设施为车辆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三)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及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定价。

  (五)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配套停车场、地上高于地下、地面单层高于立体多层的收费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疏导交通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根据停车管理部门划定的城市区域类别(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区域划分按《衢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按交通拥堵和停车车位紧张状况,采取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的梯级收费或白天高于晚上的时段差价等方式,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利用率和周转率,逐步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计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列入三类区域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市政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和政府建设的临时性停车场,免费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机动车临时进入免费停放时间具体按停放场所的不同分别设定。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夜间免费停放时间除外)。

  (三)经批准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晚上一般应实行免费,具体免费时段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和行政执法车辆等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方案,由市物价局结合衢州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并向全社会公布。具体各停车场(泊位)收费前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有特殊要求或配备专业设施的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二)为确保道路畅通、缓解停车难问题确需改变停车服务收费方案规定的停车计费方式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由停车场所经营者报市物价局审批。

  (三)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事故(故障)车辆的停放,停车服务费标准仍按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一般道路施救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衢价费〔2014〕16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停车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车主收取用于保管的停车费。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设置临时停车场所,增加机动车停车车位的供给,其收费可遵循补偿经营成本,并充分考虑投资合理回报等原则确定。

  八、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管理资格;

  (二)具有停车场所有权、使用权或投资收益人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道路停车泊位需经公安、综合执法、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

  (四)住宅小区范围的公共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停车收费的,应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

  (五)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的建设符合《衢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写《衢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见附件);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十、全社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32号)文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12358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并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并支付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对无故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停放者,停车场所经营者可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追缴。

  十二、衢江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衢江区另行制定或参照市区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14年8月4日起执行。

  附件: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

  衢州市物价局衢州市住建局

  2014年7月4日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